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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要嚴格執行市、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對礦產資源相對集中的礦區要編制較詳細的礦區規劃。優勢資源礦區,不得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充分發揮規劃的控制作用,對不符合規劃的礦業權一律不得設置。新設礦山項目立項前,要進行規劃預審,對未通過規劃預審的項目不得申報或批準發證。嚴格遵守規劃“三區”規定,限采區內不再新設采礦權,禁采區內禁止采礦。
二、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行為,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要加強對有證礦山的監督管理。對超深越界開采的,未按批準礦種開采的,不按已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開采的,“三率”指標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以及一證多礦的,要依法予以查處,限期停產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由礦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要大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嚴厲打擊違法勘查、開采行為。對無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開采,并依法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配合。對無證勘查、開采的,公安部門不得批準供應火工品,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
三、加強礦山污染防治,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探(采)礦權人未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引發礦山地質災害,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國土資源、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予以取締關閉。
對污染較大、治理較困難的釩礦、水泥灰巖等礦產開發項目,要嚴格準入條件,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程序,嚴格控制礦山總數。
加強露天采石(石灰巖、花崗巖、普通建筑石料)場的管理,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山體滑坡、泥石流的發生。凡新建此類礦山,須經國土資源、水利、環保、林業、安監等部門聯席會議評審通過后,由相關部門批準發證;未經評審通過的,一律不得發證。
對國道、省道、旅游公路、鐵路兩旁直觀可視范圍內已經設立的露天采石場、磚瓦窯,應按規定進行搬遷或取締關閉,并責令其拆除設備設施,限期恢復植被。
要積極探索綠色礦山建設模式,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的生疏與使用管理,全面執行礦山環境“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制度。加強擬關閉礦山和放棄礦山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
四、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規范砂礦開發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河流流域的采砂場(船)清理整頓,對無證非法采砂(金、金剛石)的要依法予以取締關閉。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水利部門牽頭,國土資源、海事、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加強河道采砂(礦)的日常監管。新設立的河道采砂(金、金剛石)項目必須經部門聯系會議評審通過后,方可進行采礦權拍賣出讓。從事河道采砂(金、金剛石)應當依法取得河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輸采礦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照,證照齊全后方能組織開采。
五、嚴格礦業權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240、241、242號令和《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有關文件確定的權限、規定的程序、規定的資料標準審批采礦權。要進一步完善采礦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登記相關管理制度,堅持內部會簽和重大事項會審制度。新設礦業權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對地質勘查程度低、探明儲量達不到最低規模要求的礦區不得設置采礦權。礦業權(含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要以招標、拍賣。對礦山企業非法承包、租賃、轉讓礦業權的,要依法查處。
六、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負責監督管理,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相關部門要予以配合。嚴禁探礦權人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對經查證確實存在以采代探問題的,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者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不按規定備案、不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辦理勘查登記延續、變更、轉讓審批手續。
七、嚴格采礦登記發證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登記發證。
(一)不符合規定權限的;
(二)不符合規定程序的;
(三)不具備基本資料的;
(四)不具備最低規模條件的;
(五)不在規劃可采區以內的;
(六)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
(七)礦業權屬存在矛盾糾紛尚未處理好的;
(八)不繳納基本規費的。
八、嚴格礦山準入條件,調整礦業結構
新設立礦山建設項目要達到以下條件:
(一)最低資源儲量(礦石量)大于:金:15萬噸;鐵、銅、鉛、鋅、銻、鎳、鉬:30萬噸;錳:20萬噸;釩:120萬噸;磷:100萬噸;煤:90萬噸。
(二)最低生產規模達到:金1.5萬噸/年,銅、鉛、鋅、銻、鎳、鉬、鐵:3萬噸/年,錳2萬噸/年,釩12萬噸/年,磷10萬噸/年,煤9萬噸/年。
(三)資質能力條件:鐵、錳、金、銅、鉛、鋅、釩、磷、重晶石、花崗巖等礦種的采礦申請人,原則上應具備本地建廠(選礦、加工)的資金技術能力和建廠計劃方案。
對規模小、設備設施簡陋、資源條件差、布局不合理的礦山,有關部門要引導企業關停并轉,實施資源整合,組建規模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開展加工與深加工,延長產業鏈,使經營方式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
九、積極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
積極爭取國家基礎地質調查和公益性地質勘查項目,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逐步增加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地儲備。加強宏觀調控,大力培育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操作程序。掛牌工作應在市、縣國土資源有形市場舉行。
十、加強礦業權價款征收管理,合理調整利益分配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要積極推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收繳礦業權價款,不得隨意減免。對原有采礦權尚未進行有償處置的,要在延續登記過程中,按規定標準收繳采礦權價款。礦業權價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應按本級分成比例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礦業權價款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使用,縣級分成部分,應安排鄉級財政適量礦管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