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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造、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及其它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傾倒由政府統一規劃消納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筑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是指經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場地。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本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主要職責:
(一)擬制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并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許可;
(三)研究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渣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監督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五條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行業標準,將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環境衛生的管理納入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一)負責對城區所有建筑工地圍墻內的封閉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場地環境衛生、拆房施工的粉塵進行監管。
(二)負責對城區所有建筑工地進出口硬化、設置沉泥沙池和具備沖洗施工車輛的膠管、高壓水槍等臨時環衛設施,安排作業人員洗凈車體,凈車出場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六條交警、交通部門協助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禁止無牌無照車輛及報廢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營。
規劃、國土、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區所有建筑工地開工前,必須與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建筑局等單位簽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責任書。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辦理《*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及工程預算書;
(三)工程圖紙;
(四)與符合建筑垃圾運輸條件和資質要求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五)參與營運車輛的相關資料;
(六)選擇傾倒建筑垃圾的消納場所的名稱。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的核定載重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及傾倒建筑垃圾的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頒發《*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應根據實際參運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準運證》并實行一車一證。
第十一條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承運車輛應有行駛證;
(三)承運車輛應有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清理、運輸。
第十三條工程車運載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須低于車箱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場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必須傾倒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所或臨時消納場地。
禁止在城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場地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不得超出許可范圍承運建筑垃圾,需要變更《*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內容的,應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相關許可文件。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城市中心城區5:00~19:00禁止運輸建筑垃圾;特殊情況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根據城區管理和建設需要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按照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區砂礫石、灰漿、散煤、煤渣等物料的運輸參照此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