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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保護礦產資源,規范礦業開采秩序,建立礦業管理長效機制,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意識,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增強對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盡快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群眾參與監督和社會輿論支持的工作局面。為我縣礦產資源有效、合理利用,實施“工業興縣”戰略,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針對我縣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特別是非法小煤窯時有反彈的實際,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和從嚴查處無證非法開采行為,建立健全打擊非法采礦的長效機制和責任追究制。為切實加強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縣政府督查室、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局、縣監察局、縣安監局、縣煤炭局、縣商務局、電力公司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打擊非法采礦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長張孝華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部門應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緊密配合,整體聯動,堅決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責任主體,對打擊非法采礦行為負總責。各鄉鎮要成立工作專班,明確責任,落實經費,確保炸封所需“三材”物資到位,徹底關閉轄區內所有非法礦山、礦井和廢棄井口,杜絕非法采礦行為發生。對于關閉和炸封后的非法小煤窯和廢棄井口,要登記備案,樹立警示牌,并完善檔案。建立健全駐村公務員+村干部+農戶的監控網絡和信息報告機制,落實日常監管職責,有煤村實行周末零報告制度,對非法開采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在4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要在48小時內組織關閉、炸封工作。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門
1、按照統一部署全面清理排查非法采礦點(包括廢棄井口),分類登記造冊,并書面提出具體處理措施;
2、每月定期進行巡查,做好巡回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非法采礦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政府書面報告;
3、對群眾舉報的非法開采情況在24小時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在48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政府;
4、對死灰復燃、屢教不改、頂風作案的非法開采業主調查、取證,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打擊非法采礦過程中井下的現場清理和人員疏散等工作,提供爆破技術保障,確保炸封作業過程中不出現安全事故。
(三)*部門
1、對發現的非法采礦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對涉嫌犯罪的業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負責對非法采礦“三材”物資的清理,并查處“三材”來源和責任人;
3、在打擊非法采礦行動中,負責維護現場秩序,遣散非法采礦的務工人員,對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抗法違法行為,采取措施嚴肅查處。
(四)電力執法部門
1、負責加強供電日常監管,追究向非法采礦提供電源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2、負責拆除非法礦、關閉礦區內的一切供電設施。
(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負責對合法煤礦的非法開采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加強督查,嚴肅責任追究
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督查室、紀檢、監察、檢察院等組成的打擊非法采礦工作督查組,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全縣打擊非法采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打擊非法采礦行為中的瀆職、失職等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堅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到位,決不姑息遷就。為了確保責任追究落到實處,特制定如下責任追究制度:
(一)督查組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認真開展督查。因督查不到位,檢查不落實,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督查組人員相關責任。
(二)各鄉鎮所轄區域內發現一處非法采礦而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鄉鎮主要領導責任。
(三)駐村公務員和村干部負責對行政村范圍內的非法采礦行為監督和巡查,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國土資源部門未落實月巡回檢查制度、發現非法采礦行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或未下達相關法律文書,也未及時書面向政府報告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在關閉、炸封非法井口時,由于安監部門工作不到位、清場不徹底,導致意外傷亡發生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機關對發現、舉報和接到報告的非法開采行為及國土部門移送的非法采礦當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在打擊非法礦井過程中,對干擾、阻撓正常執行公務未及時處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對非法采礦和關閉井口未停止供電和未對電力設備設施進行拆除的,追究電力部門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合法煤礦中的非法開采行為未及時制止并函告相關部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對于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和參與非法采礦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