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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全方位促進就業增長,保持就業局勢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全方位促進就業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確保就業局勢基本穩定,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關鍵,是衡量政府執政能力的重要標準。各地、各部門要把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緊密結合實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措施,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統籌做好城鄉各類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著力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就業工作,全方位促進就業。
(二)把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作為當前擴大就業的重要途徑。要按照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原則,以培育創業主體、拓展創業空間、加強創業服務、弘揚創業精神為重點,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幫助城鄉各類勞動者自主創業。20*-20*年,重點做好*、*、*等3個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在*、*、*等*個城市開展省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
(三)緊密結合實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措施,多渠道開辟就業崗位。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在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經濟結構調整以及安排主要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時,優先考慮對擴大就業的影響,把增加就業崗位和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作為核準項目的重要指標,建立重大投資項目對就業影響評估制度,發揮好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當前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落實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服務業新領域和新門路,使服務業在擴大就業中發揮更大作用。鼓勵農林水利、國土整治、生態環保等工程建設,實行以工代賑。
二、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帶頭穩定就業崗位,引導各類用人單位加強在崗培訓和人才儲備,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按照有關規定安排職工待崗的,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發放待崗基本生活費。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給予差額的30%的補助,補助資金從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幫助企業穩定現有就業崗位。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社會保險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在20*年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可在20*年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其中,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費率降低幅度不超過1個百分點。
(三)發揮失業保險功能作用。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功能,失業保險基金結余支付能力在1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用于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補貼執行期為20*年,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使用額度不超過20*年度失業保險費征收額的25%。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四)規范企業裁員行為。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防范和嚴肅查處少數企業主欠薪、拖欠社會保險費后轉移資金、關廠逃匿等行為,妥善處理因此類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好已批準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實施工作,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三、強化就業服務,做好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
(一)切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號)精神,將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著力抓好開拓渠道、落實政策、搞好服務三項工作。各類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要更多地吸納高校畢業生,確保20*年吸納高校畢業生的數量不低于20*年。省直有關部門要制定科研項目單位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的具體實施辦法,繼續實施基層項目計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實現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人數有大幅度的增加;對于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并要求在當地落戶的,取消落戶限制。建立和完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從20*年起,每年安排5萬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認真落實見習基地的財政補貼和畢業生的生活補貼。要加強對畢業生就業的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出臺優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確保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基本穩定,確保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率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二)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就業援助系列活動,通過上門服務和“一對一”服務,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大齡失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工作。對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確保3個月內至少幫助1人實現就業。從20*年1月1日起,提供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享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內執行,不予追補;對實現靈活就業后辦理了就業登記并參加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當地政府確定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額度的6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內執行,不予追補。靈活就業人員在20*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屆滿而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三)組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20*-20*年,集中對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進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對失業人員(包括參加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留在城里的失業農民工)開展中短期技能培訓,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新增勞動力開展儲備性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20*年,從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18億元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培訓返鄉農民工15萬人。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面向全省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采取“招標定點、政府采購”的形式,實行項目化管理。對3個月以下的短期技能培訓,按每人400-8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對3個月以上的儲備式培訓,按每人12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四)做好返鄉農民工的轉移就業服務工作。采取省內就近就地轉移和省外勞務輸出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幫助農民工轉移就業。抓住擴大內需和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機遇,大力支持農民工投身新農村建設,組織引導返鄉農民工參與農房建設、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加強與外省勞力輸入地的協作,積極拓展勞務輸出渠道,培育和發展壯大勞務品牌,動員和鼓勵農民工外出就業。把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搭建多層次就業服務平臺,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月至少為返鄉農民工開展一次“送崗位、送培訓、送技能、送信心”活動。
四、優化創業環境,大力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一)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除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籌建登記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均可準予辦理籌建登記。對城鄉勞動者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經營前置審批的事項外,可申請試營業,免費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6個月后繼續經營的,換發正式營業執照。鼓勵和引導農民工隊伍組建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適當降低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準入門檻,達到資質條件中相關人員數量標準的70%,即可批準。
(二)放寬對創業主體出資方式、出資額和時間、冠名的限制。對共同出資設立科技、環保、節能、種養殖業型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萬元以下的,首期出資達到1萬元即可登記;第一年內出資3萬元,其余出資可在2年內繳足。投資設立科技、環保、節能、種養殖業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20萬元以下的,首期出資達到2萬元即可登記;第一年內出資*萬元,其余出資可在2年內繳足。投資人可以用專利技術、科技成果以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所占比例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非貨幣財產作為注冊資本登記。創業主體可按規定自行選擇規范的企業名稱、字號。
(三)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本省城鄉勞動者在全省范圍內自主創業的,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城鄉勞動者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5萬元以內、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存入社保基金和擔保基金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并按照所吸納擔保基金額3至5倍的規模發放貸款。經信用社區推薦的,應取消反擔保。經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后,金融機構應無條件放貸。通過降低貸款門檻、縮短審批時限、實行聯合會審等措施,進一步簡化小額擔保貸款手續。對符合放貸條件的申請者,應在收到貸款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到位。
(四)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的稅收政策。將全省個體經營者營業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對城鄉勞動者創辦小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將增值稅征收率由6%或4%統一調整為3%。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前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批期限延長至2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前3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五)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的收費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產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要進一步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辦法,開辟創業“綠色通道”。
(六)建立創業基地。各地要廣泛建立創業基地,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平臺。鼓勵和引導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開辟創業基地。對在各級政府統一建立的創業基地內自主創業人員,自20*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勵建立“創業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資金扶持。積極發展和進一步規范“跳蚤市場”和“馬路市場”,為城鄉勞動者提供經營場地。
(七)強化創業指導服務。各地要將創業指導服務作為公共就業服務的重要內容,依托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創業指導中心,具體負責創業帶就業工作,為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提供創業培訓、政策咨詢、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后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創業項目指南”,建立創業項目庫,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指導團”,推動創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擔保機構不明確或擔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將擔保工作交由創業指導中心承擔。各地要落實創業指導中心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保障創業帶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就業和創業工作
(一)強化目標責任制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就業和創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穩定就業、促進就業、推動創業作為重要工作目標,層層分解,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健全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度,確保目標任務完成。各級財政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根據就業工作的需要,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強化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機制,發揮各部門職能,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共同做好就業和創業工作。支持和動員社會團體開辦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機構積極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好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政策,形成政府重視、部門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認真貫徹執行《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和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將公共就業服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加快建立統一開放、功能完善、網絡互通、服務快捷的人力資源市場。
(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各種形式,深入宣傳就業政策和創業政策,抓好就業和創業宣傳工作。組織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先進事跡巡回報告團和創業明星巡回報告活動,通過典型引路,引導高校畢業生和各類城鄉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就業信心,激發創業熱情。要定期評選表彰一批創業帶動就業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創業明星,形成全社會共同支持創業的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