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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我縣率水、*是*江的源頭和重要支流,為了養護和合理利用*江漁業資源,遏制資源不斷衰退的趨勢,確保*江水域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省農業委員會*農漁〔2009〕38號文件精神,經縣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縣率水、*水域實行春季禁漁制度,現通知如下:
一、禁漁范圍:率水、*流經我縣域內水域。
二、禁漁時間: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
三、在上述規定的禁漁區、禁漁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漁業捕撈,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嚴禁在魚類產卵區域采砂(攔河壩上下各500米);嚴禁向禁漁區排放工業廢渣、廢棄物,工業廢水必須達標排放;農貿市場不得進行河魚交易。
四、縣*、工商、水產、環保、砂石辦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加強對禁漁水域的監督管理。沿河各鄉鎮要大力宣傳、張貼禁漁通告,做到家喻戶曉。
五、對于違反春季禁漁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