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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職業介紹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流動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業介紹是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務。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由勞動部門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并實行歸中管理。
二、勞動部門及其他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的,由國家核撥事業經費,具有社會公益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國家未核撥經費,具有事業編制且未實行企業化經營的職業介紹機構,經勞動部門審批,不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三、國家未核撥事業經費,具有事業編制,實行企業化經營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開辦其他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須經勞動部門審批后,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展職業介紹活動。
四、非職業介紹機構確需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須經勞動部門審批,其中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和企業,須經勞動部門審批后,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五、經批準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和經批準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其他機構,應按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求職的招聘登記、職業信息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活動。
六、違反本《通知》規定,未經批準或登記注冊擅自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各自職權,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各級勞動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介紹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八、對本《通知》之前已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各級勞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清理,加以規范。各地要將清理情況于今年底前分別報勞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