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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1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經貿委《關于印發〈廣東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法〔*〕37號)以及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市清理限制非公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辦〔*〕135號)要求,現就我區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范圍和重點
清理的范圍是*市*區人民政府、區直各有關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的重點是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包括:
(一)在投資核準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二)在融資服務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三)在財稅政策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五)在對外貿易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六)在經濟技術合作方面是否存在與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一致的規定;
(七)在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八)在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九)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重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規定;
(十)在財稅、信貸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十一)在社會中介服務、提供創業服務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十二)在企業員工培訓、科技創新服務、開拓國內外市場、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十三)在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是否存在歧視性的規定;
(十四)《若干意見》中規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內容。
二、清理原則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開展清理工作。凡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當明令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予以修改。
三、工作分工
(一)現行有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起草單位向區政府法制局報送清理意見,由區政府法制局負責清理。
(二)區政府法制局會同區經貿局負責組織區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清理工作;匯總全區清理工作結果;根據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成立督查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三)區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單位負責清理,具體的清理任務是:
1、對本單位負責清理的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報《清理情況表》(附后);
2、將經本單位領導審查通過的清理工作總結、《清理情況表》,按照要求分別報送區政府法制局和區經貿局;
3、涉及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將處理情況報區政府法制局;
4、涉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權限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同時報區政府法制局備案。
(四)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工作,由鎮、辦負責。
四、清理工作的步驟
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年7月至*年8月31日,為全面清理階段。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圍,在7月28日前,完成收集整理本地、本部門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文件目錄。并按照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逐件逐項對照審查,需廢止或修訂的,按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提請廢止或修訂,在8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清理工作。填寫《清理情況表》,連同清理工作總結報區政府法制局和區經貿局。
第二階段:*年9月,區政府法制局會同區經貿局,對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直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清理結果進行匯總后上報市政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五、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
為加強對我區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領導,區政府已成立*市*區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領導小組(韶湞府辦[*]52號)。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清理工作機構,確定清理工作的責任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清理工作實施方案,部署開展清理工作。
區成立工作督查組,工作督查組由區政府法制局、區經貿局有關人員組成,根據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二)提高認識,落實責任
此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各單位應當在人員、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組織專門力量,集中時間清理,任務落實到人,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要加大對清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通報清理進展情況。清理工作要發揮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