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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人口計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規(guī)范計劃生育證明管理,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市政府《*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125號)和市政府《關于辦理出生入戶手續(xù)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深府〔*〕225號)等法規(guī)、文件的精神,現就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等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
1、*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市,女方戶籍為廣東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廣東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huán)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
(4)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蓋現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區(qū)工作站與現居住地社區(qū)工作站聯(lián)系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社區(qū)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見附件一),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fā)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fā)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fā)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二、調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通過人事、勞動部門錄用、招聘、調進的人員,在辦理錄用、招聘、調動手續(xù)時懷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雙胞胎或多胞胎),須進行計劃生育核實的。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擬調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4.二孩生育證(準生證);
5.二孩生育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如無二孩生育審批表,由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縣(區(qū))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據證明);
6.節(jié)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huán)查孕證明;己落實結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區(qū)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jié)育手術證”;
7.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⑵原農業(yè)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⑶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⑷收養(yǎng)的,提供收養(yǎng)證;
⑸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實部門:市人口計生局負責核實市人事局市外調干人員資料;區(qū)人口計生局負責核實市、區(qū)勞動部門市外招調人員和區(qū)人事局市外調干人員資料。
(四)核實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相應的人口計生部門遞交申請。辦事人員核實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核實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核實過程中如發(fā)現需補充材料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自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核實工作。需要延長核實時間的,應報核實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政策生育的調動人員,出具“計劃生育證明”(見附件二)。對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核實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實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見附件三)。
三、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申請出生入戶人員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2.《計劃生育服務證》;
3.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
⑵母親戶籍在廣東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且屬一孩生育的,提供母親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屬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所需材料、母親戶籍所在地省級二孩生育規(guī)定及母親戶籍所在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縣(區(qū))計劃生育部門分別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⑶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戶口本、父親及母親戶籍所在地縣(區(qū))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和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必須分別按父親和母親戶籍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
⑷擬入戶子女1歲以上(含1歲)辦理出生入戶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母親查環(huán)查孕證明。
(三)辦理部門: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辦事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四、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范圍:辦理隨遷入戶人員。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
2.全家戶口本;
3.隨遷人員原戶籍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4.節(jié)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huán)查孕證明;己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區(qū)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jié)育手術證”;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該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計生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如無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由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縣(區(qū))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據證明,并根據實際情況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②原農業(yè)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③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據核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④收養(yǎng)的,提供收養(yǎng)證;
⑤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
6.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擬遷入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五、戶籍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購買經濟適用房、個人人事檔案委托、公務員招考、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yī)療機構等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計劃生育服務證》;
2.節(jié)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huán)查孕證明;已落實結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區(qū)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后換持的“*市節(jié)育手術證”;
3.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辦證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y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
2.結婚證;
3.節(jié)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屬未育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huán)查孕證明。屬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huán)證明。屬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七、生效時間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之前與本通知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