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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司法局、各律師事務所:
運用法律手段,預防和解決當前凸顯的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這是律師工作的重大使命,也是律師工作履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所在。為維護社會和諧、安定,全市律師要牢記使命,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協助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進一步充分發揮律師職能,圍繞當前群體性事件和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多發的實際,全力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現就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律師法》,進一步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特別是信訪部門做好涉法信息訪處理工作
近幾年來,我市律師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群眾正確表達訴求,減少不和諧因素中,已形成一種機制,如醫患糾紛的解決辦法和為信訪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等,在促進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市律師要從思想上進一步認識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法配合政府各部門,教育和引導當事人學法、用法、守法,幫助其正確理解《信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指導他們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和糾紛,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有序表達自己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同時,主動配合信訪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糾紛、息訴罷訪的工作,處理好涉法信訪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群體性案件的備案工作
各律師事務所要結合推進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律師參與維穩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一是律師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對辦案中發現的不穩定線索和苗頭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牢牢把握維穩工作的主動權,盡可能避免所的案件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二是對于群體性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除要及時備案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外,主要意見和辯護觀點要經所主任或者合伙人審核;三是律師在群體性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在向市局備案的同時,還要向糾紛發生地的區、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三、律師要從嚴掌握群體性案件的范圍
市局在對律師辦理的群體性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監督指導時發現,個別律師的不能夠通過訴訟和仲裁等有效法律途徑解決的糾紛,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并影響社會穩定。為此,律師群體性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僅限于能夠通過訴訟、仲裁等有效法律途徑解決的糾紛,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宜接受委托。律師在過程中,應當引導委托人,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對于不聽律師勸導,不向律師承諾依法有序表達訴求或利用律師達到其他目的委托人,律師應嚴格職業操守和執業紀律,終止。
四、律師不得參與影響社會穩定的活動
律師必須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從而影響、加強公眾對于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在涉及本人利益的糾紛中,律師更應當為其他當事人做出表率,嚴格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因此,律師即使是當事人,也不得參與任何規定以外的上訪、鬧事等不利于社會穩定的活動。律師應當牢記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職業使命,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注重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
五、律師不得暗示、鼓動、策劃當事人上訪
引導當事人依法有序表達訴求,是律師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律師要向當事人解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不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自己的行為,說服、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不得暗示、鼓動、策劃當事人上訪,更不得實施修訂后的《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的行為,否則,一經發現,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各律師事務所要結合學習貫徹執行修訂后的《律師法》,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一位律師,強化律師的職業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充分認識律師工作的政治性、社會性和公益性,以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政治責任感,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