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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關于八個省會城市不再實行計劃單列若干政策銜接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03號)的精神,經研究,決定對*6個省會城市取消計劃單列后的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征收管理工作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基本維持目前省會城市車購費征收體制不變。即在車購費征收管理方面,省會城市仍直接受交通部管理,其車購費收入直接交部,票證向部領取,各類報表和財務決算在報部的同時,抄報所在省交通廳。部下發車購費征管文件或組織召開車購費會議,其范圍仍包括這六個城市。
二、部對省會城市交通局(委)的車購費分成資金,通過所在省交通廳統一安排和劃轉。即在車購費分成資金安排使用和資金劃撥方面,部不再直接對省會城市,改為通過省廳統一安排和劃轉,省廳上報全省車購費分成資金收支預算時,在備注中說明其中省會城市的有關數字。省會城市的征稽經費由部商省廳后,直接撥付省會城市的車購費征管單位。
三、上述辦法從*年起執行。*年及以前年度的收入和分成的清算工作,仍按原辦法辦理。
四、*年6個省會城市的分成資金收支預算,請通過所在省交通廳上報。
五、請各省、市交通廳(局、委)從征好、管好和用好車購費的大局出發,協調好關系,并做好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