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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準確掌握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總量、結構分布、專業配置等情況,強化我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信息化管理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管理,完善我市專業技術人才庫,根據省人事廳《關于開展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普查及建庫工作意見》(粵人發〔*〕100號)的精神,經市領導批準,決定在*市行政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中進行一次全面普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圍和對象
本次普查的范圍和對象是*市屬企、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持有*年7月31日以前發的《廣東省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下稱"舊版資格證")和*年8月1日啟用的《廣東省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下稱"新版資格證")的人員,均須參加普查登記、采集信息。其中,持有"舊版資格證"的人員須參加普查和換發新版資格證;持有"新版資格證"的人員只參加普查登記,不換發資格證。
(二)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獲得國家人事部頒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均須參加普查,但只作登記、采集信息,不換發證書。
(三)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本人自愿原則,參加普查換證。
二、普查工作的組織
(一)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級市、本部門專業技術資格的普查、審核、換證、信息采集、建庫等工作。
(二)各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初審、驗證、整理、匯總、造冊,報送等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市普查、換證工作從*年4月起至*年6月底完成。
(一)準備階段(*年4月10日-4月30日)
各單位人事(職改)部門要充分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明確普查目的意義,人人積極參與。
(二)個人填表、初審階段(*年5月1日-7月20日)
1、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普查及建庫呈報表》(下稱"普查及建庫呈報表",見附表1),要求字體工整,內容準確無誤,并向用人單位提交資格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屬普查和換證的人員還須提交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一張(貼在資格證相片頁上)。
2、用人單位對個人上交的證書及各種資料進行初審,加具意見,連同《普查及建庫呈報表》、使用《廣東省職稱換證管理系統》(由*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提供)錄入的數據軟盤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個人下列資料之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廣東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申報表》、《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審核發證登記表》復印件,一并上報區、縣級市、市直主管部門。
對資料不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查閱人事(職改)部門的資格審批通知或審批發證表,審核確認其真實性,并附上復印件。
以上資料中的復印件,須有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加蓋審核印章和經辦人簽名,以確保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上級職改部門不予受理。
(三)受理、審核階段(*年7月21日-10月31日)
區、縣級市,市直屬單位審核后,按下列渠道辦理:
1、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普查材料由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和市直屬單位集中報*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審核發證。
2、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普查材料屬區、縣級市的,報區、縣級市人事局審核發證,換發新版資格證號由*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接收各區、縣級市的數據后再下達;屬市直屬單位的,由市直屬單位報*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審核發證。
3、非公有制單位的人員及失業待崗人員,由檔案掛靠的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按上述有關渠道辦理。
(四)制作證書、建立人才庫階段(*年11月1日至*年6月底)
四、普查、換證收費
(一)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由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收取普查、換證、資料費每人30元。其中:
1、屬市直屬單位的,在報送普查、換證材料時,按每人27元交*市職稱改革辦公室,3元留市直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2、區、縣級市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換證人員由*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核發證書,在報送普查、換證材料時,按每人27元交*市職稱改革辦公室,3元留區、縣級市人事局;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換證的人員,在報送普查、換證材料時,按每人24元交*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含普查和證書工本費、資料等費用)。
(二)只參加普查不換發新版證書的人員,按每人收取普查資料費10元。其中按每人7元交*市職稱改革辦公室,3元留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五、普查、換證的要求
(一)專業技術資格普查、換證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工作,關系到每個專業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普查對象一個不漏,以保證我市人才庫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現偽造學歷、資格的,要沒收證書,通報批評,確保證書、材料的真實性。舊版資格證書在換證工作中統一收回,并從*年12月30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