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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招研究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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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招研究生通知

一、招生計劃的編制

(一)年度招生計劃的編制工作由國家教委會同國家有關部門于前一年的上半年部署。

(二)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招生的有關規定和編制年度招生計劃的要求,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對所屬各招生單位招生計劃的編制做出具體安排。其中國家招生計劃的編制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擬突破限額的,須在編報招生計劃前商得國家教委有關部門同意。違反有關規定和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編報的招生計劃無效。

(三)招生單位應按照招生的有關規定和編制年度招生計劃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門的具體安排,結合實際編制本單位招生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四)招生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招生單位編報的招生計劃應進行審核,對違反有關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規定和要求的,應予以糾正。國務院各部委所屬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應由部委負責教育的司(局)會同計劃、人事司(局)審核,省(區、市)所屬招生單位招生計劃應由省(區、市)教委會同計委、人事廳(局)審核。

(五)招生單位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時間將審核同意的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編制的招生計劃報國家教委。

(六)國家教委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對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編報的年度招生計劃中的國家招生計劃審定后于前一年底以前下達。

(七)國家招生計劃下達后一般不調整。確需要調整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所屬的招生高校之間或科研單位之間調整。招生單位可在本單位原招生計劃數字內對招生學科、專業計劃數字進行調整。

二、編制印發招生專業目錄

(一)招生專業目錄是國家向社會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和格式由國家教委統一規定,招生單位的招生專業目錄由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高校招生辦)統一印發或由有關省級高校招生辦聯合印發。

(二)招生單位應根據有關要求編制碩士生招生專業目錄,并按規定時間報送所在省級高校招生辦。

(三)具體要求:

1.各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應按招生單位分列。并在規定的格式位置按國家教委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制定的招生信息標準,注明單位名稱與代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2.學科、專業名稱和代碼應與國家教委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制定的信息標準一致或經國家教委批準。

3.研究方向及導師是否列入由招生單位決定。

4.招生人數按學科、專業公布。

5.考試科目:政治理論科目試題分文科和理工農醫科兩類,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中招生的各二級學科、專業一般應選用文科類試題,其他招生的學科、專業試題的選用由招生單位確定。

外國語考試科目的語種由招生單位確定一種,或指定幾種由考生選擇一種。

業務課的考試科目一般按二級學科、專業設置。各學科、專業初試時考三門業務課科目,考試內容應覆蓋大學本科主干課程五門或五門以上。

全國統考的數學試題分四類,其中供工學各專業選用的有兩類,供經濟學部分專業選用的有兩類。全國統考的西醫綜合、中醫綜合試題供醫學各專業選用。使用各類數學或西醫綜合、中醫綜合試題的各招生學科、專業的其他兩門業務課考試內容,必須覆蓋大學本科主干課程四門或四門以上。

6、備注欄內應注明招生專業的特殊要求等。

7、有關省級高校招生辦應在招生專業目錄的首頁,刊登經國家教委批準的本省(區、市)可為在職人員進行單獨考試的單位;在專業目錄封底刊登本省(區、市)接收試題的單位及其地點、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四)省級高校招生辦應對本省(區、市)內所有招生單位編報的招生專業目錄格式及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要求有關單位修正。

省級高校招生辦將審核同意的本省(區、市)內所有招生單位的招生專業目錄編印成冊,并按所需的份數分別寄送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和其他省級高校招生辦。

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在收到其他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后,應及時下發所轄報名點和有關招生單位。

三、報名

(一)準備工作

1.省級高校招生辦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名點和考點,并負責印制有關表格、材料等。報名點、考點要適當集中,相對穩定,以設在地區、地級市、州高校招生辦所在地或高等學校為宜。考點應報國家教委備案。

2.各級高校招生辦要配備并培訓工作人員。

3.各級高校招生辦和招生單位應宣傳招生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招生消息,解答有關招生的問題。

4.報名點應當設置招生專業目錄閱讀室,并于報名前三天開放,接待考生查閱。

(二)報名時間

考生應在規定的報名期間內報名,逾期不予辦理。

(三)報名手續

1.應屆本科畢業生持本校教務部門推薦報考的介紹信和學生證,在職人員持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如果本單位無人事調配權,則須持主管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工作證,其他人員持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介紹信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推薦免初試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由畢業院校教務部門到所在省高校招生辦設立的報名點統一辦理報名手續。考生報名時,先繳納報名費,然后領取《報名登記卡》,填寫完畢后,換取《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準考證》和《體格檢查表》等。考生應按各種表格上的填表說明填寫。

考生應當備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一底版照片三張,報名后將其分別貼在《報考登記表》、《準考證》和《體格檢查表》上的指定位置。

2.報名點應當將進行體格檢查的醫院、時間通知考生。體格檢查結束后,由報名點向醫院收回《體格檢查表》。

3.考生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表格上的要求介紹考生情況并簽署意見,將有關表格連同考生最后學歷復印件按規定的時間送報名點。高等學校畢業的考生還應交在校歷年學習成績表的復印件。報名點或考生所在單位把填好的有關表格收齊并核對無誤后,按規定時間寄送考生第一志愿報考單位。

4.申請參加單獨考試的在職人員(簡稱單考生,下同)直接到招生單位報名或函報,招生單位必須是經國家教委批準有權組織單獨考試的學校。報名時間及手續按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報名工作截止日期須與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一致)。進行單獨考試的單位對報名人員的報考條件應認真審查,并將是否準予單獨考試的意見及時通知本人。

5.考生在報考期間(指從報名到考試日期)因事外出,可持原單位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就地報名并在指定的地點參加考試。

(四)報名截止后,各報名點應按規定日期將各類統考試題所需份數電告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并填寫《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報考情況統計表》(按報名點統計)報送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有單考權的招生單位應將單考生的報名人數按規定日期報本省(區、市)高校招生辦。

(五)省級高校招生辦將所需各類統考試題份數匯總后,連同接受試題人的姓名、單位、地址和郵政編碼按規定時間電告國家教委考試中心。匯總填寫《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報考情況統計表》(按報名點統計)報國家教委,本省(區、市)內單考生報名人數亦用該表同時上報。

(六)招生單位在收到考生報考材料后,要認真審查,對符合報考條件的,應及時將《準考證》寄給考生本人。并按時編制《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準考考生情況表》一式兩份寄送接受試題單位,一份供安排考場使用,一份供清點試卷用。同時編制《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報考情況統計表》(按招生單位統計)、《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分專業報考情況統計表》報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省級高校招生辦匯總后報國家教委。

四、命題

(一)命題原則

試題應能測試出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條件,應能從中選拔出優秀考生。試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運用所學理論解決問題的能力。

初試中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科目的考試要求及范圍由國家教委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考試大綱。其他考試科目一般應當根據國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學大綱要求進行命題,試題應能反映本學科、專業主干課程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試題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

試題的難易程度要適當,一般應使本學科、專業本科畢業的優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績。

為在職人員單獨考試的命題也應遵循上述原則。

(二)組織工作

各單位應加強對命題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科目的命題小組。命題小組應由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擔負教學工作的講師或相當于講師以上職稱人員組成,并保持相對穩定。

1.初試中統考科目: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工學各專業及經濟學中部分專業的數學、西醫綜合和中醫綜合考試由國家教委組織統一命題。具體組織工作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負責。

2,非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也可由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命題,或招生單位之間聯合命題。

3.外國語言文學專業考試科目中的第二外國語初試科目的試題,可由招生單位根據本專業對第二外國語的要求命題,也可選用統考試題。

4.在職人員單獨考試的各科命題均由招生單位組織。

(三)具體要求

1.初試考試科目均采用筆試形式。

2.試題中應有一部分用以測驗考生掌握該門課程的深度和融會貫通、獨立思考以及靈活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能力的內容,這類題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過總分數的20%。單獨考試的試題應根據考生的特點,適當增加聯系實際的內容。

3.相近學科、專業的試題要盡量取得一致。

4.題意要清晰明確,措詞要確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誤解。

5.每科試題均應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標準。

6.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個別科目如建筑設計的考試時間可多于3小時),試題的份量以能夠使優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時間為宜。

7.試題可以有選做題,但不宜過多,選做題之間的難易程度應當大體相當。

8.命題中應注意考務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原始數據和資料,須在試題中提供。

9.命題時應同時確定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每道題的分數須在試卷上注明。

10.試卷應使用60克白色16開的書寫紙。格式要統一,書寫要規范、工整、清楚,盡量鉛印、打印或膠印。

11.命題人員要對試題認真核對,防止差錯。試題的內容、文字必須經命題組長親自校對并送有關領導審定,試題審定后,交試題專管人員按機要文件妥善保管。試卷評分標準和參考答案應分別封裝。命題的草稿須在交題后立即銷毀。

12.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

13.有親屬報考本單位碩士生的人員不得參加其親屬所報考專業各科試題的命題和審題工作。

14.命題人員的姓名對外保密。命題人員不得參加任何有關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補習、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的內容和命題工作情況。

(四)試題的印制、寄送

1.統考科目試題的印制、寄送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負責組織。試題分裝采取一份一袋的辦法,信封封面印制注明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密封后按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上報的份數(另外加若干備用數)捆扎成包,并在郵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試題地點)xx同志親啟”以及“絕

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于規定日期用機要寄送給各省高校招生辦指定的接受試題人。省高校招生辦接到試題后,通知各考點派兩名專門人員,攜帶《準考考生情況表》,按規定日期到指定地點領取試題,或以機要通信寄達各考點。

2.招生單位自行命制的試題、按考試科目分別裝入小信封內,核查無誤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準考證編號、考試科目和具體考試時間。然后將同一考生的裝有各科試題的小信封封裝在中信封內。中信封封面上應注明準考證號碼和招生單位名稱。并在郵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試題地點)XX同志親啟”以及“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最后把同一考點的中信封捆扎成包,在規定時間內用機要寄送接收試題地點。

(五)保密工作

全國統考的試題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各招生單位自行命的試題屬機密級材料。在試題的移交、收發、保管等各環節,手續要嚴密、清楚、無誤,要保證試題的絕對安全。

五、初試

(一)準備工作

1.考點由各省級高校招生辦統一安排。單考生的考點也由其報考學校所在的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安排。

2.考點在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統一領導下組織考試。每個考點可設置若干考場。

3.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每個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人,負責考點的全面工作。考點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的地、市教育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有關負責人擔任。

考點應成立辦公室和試題保管收發、監考、宣傳保衛、后勤聯絡等若干小組(考生少的考點可不設組,但應有專人),實行崗位責任制,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考點工作人員應選聘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負責、紀律性強、身體健康、本考點無親屬參加考試的人員擔任。

每個考場以安排30名考生為宜,一般應按每10至15名考生1名監考員安排,每個考場監考人員不得少于2名。

考點負責人應對監考人員進行培訓,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文件,明確任務和職責,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掌握工作的步驟和做法。

4.試題、試卷的收發和保管

①考點應指定2個以上專門人員負責試題、試卷的領取、保管、分發和寄送工作。試題和試卷要存放在機要保密室,或專門房間的專柜,由專人看管。嚴格履行分發、交接手續。

②考點收到考生報考單位的《準考考生情況表》和試題,包括地處本省(區、市)內招生單位的單考生的《準考考生情況表》和試題后,應由收件人拆開郵包和中信封,然后按照《準考考生情況表》逐個進行核對。密封試題的小信封,一律不準啟封。查看小信封上所寫準考證編號、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是否一致,若發現差錯,要及時查處。若考生報考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寄來試題,要及時催要。

③考點按規定時間派2名以上專門人員領取全國統考科目試題。

④在考試前兩天根據《準考考生情況表》,在統考試題的小信封上填寫考生準考證號和報考單位,并按考場、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及考生座位順序整理各科試題。同時在密封的小信封上編上考場號及座位號。

5.考場的安排布置

①在考點張貼考場標志、考場規則、作息時間、考試科目時間及各考場考生座位編排表及服務設施示意圖等。

②考場應采光良好、安靜清潔、通風良好、設備較為完善,有利考試。

③考場內不得有影響考試的物品或字跡。

6.考點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數準備好16開統一規定的試卷封面、60克以上白色答卷紙和草稿紙,紙上不得有任何標記。

7.考點應與有關部門聯系,妥善解決好考試期間的醫療、治安、通訊和交通問題。

8.考試前一天,應安排考生熟悉考場及有關考試的注意事項。

(二)考試

1.考試前半小時,所有考點工作人員到位工作。監考員到考點辦公室集中,由考點負責人交待有關事項后,領取試題及考場所需物品,清點核對所領試題無誤后,直入考場,并將試題、試卷封面、答卷紙、草稿紙等分發到考生座位上。

2.各科考前十分鐘發出預備信號,考生憑《準考證》經監考人員同意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監考員對考生宣讀“考場規則”、并說明有關必要的注意事項。

3.各科考前五分鐘由監考員提醒考生根據試題小信封封面記載核對所報考專業、準考證編號、考試科目、時間是否與準考證相符。指導考生填寫試卷封面上有關項目。開考信號發出后,由考生拆封試題,進行答題。

4.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

5.監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考規則”。

6.每科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要逐個收回考生的試題、答卷紙、草稿紙及原試題小信封,經檢查核對無誤后,密封送試題收發員驗收。對于缺考考生的試題,由監考人員在試題信封正面明顯處寫上“缺考”字樣后,原封退交試題收發員。草稿紙待考試全部結束以后由考點統一銷毀。

7.每科考試結束后,要對考場進行一次清理檢查,查看有無漏收的試題、答卷紙、草稿紙或考生遺留的物品。

8.考試全部結束后三天內,各考點要將每名考生的各科試題及答卷(包括缺考者的試題),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內,再按招生單位進行匯總。并在招生單位寄來的“準考考生情況表”的備注欄內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試情況,與試題、答卷一起用機要寄送招生單位。

(三)考點要組織巡回人員查看考試情況,以便及時解決偶發事項。如萬一發生試題失密或其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查明情況,追究原因,報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

(四)補考。因非考生本人原因如試題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情況而影響考生正常考試的,各考點應將初步審查同意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安排補考。同時函告考生報考單位,請他們寄來補考試題。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難易程度應與統考的相一致。

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統考結束的一個月以后進行,具體的時間由國家教委另行通知。

(五)單考生初試后即到報考單位參加面試。招生單位應加強對單考生的面試工作。

六、評卷

(一)應選聘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遵守紀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當年無親屬參加該科目考試的人員參加評卷。評卷人員要遵守“評卷規則”。

(二)全國統一命題考試科目試題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由國家教委考試中心按規定時間,用機要寄送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再由省級高校招生辦轉給招生單位。

(三)評卷前,負責評卷的單位要分科清點好試卷,密封試卷封面的準考證號,另外編寫密號。

(四)省級高校招生辦或招生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閱卷人員對統一命題試卷進行試評,熟悉和掌握統一評分標準,擬定執行細則后,由省級組織集中評卷。

(五)業務課考試科目的評卷,一般以原命題小組為基礎并經招生辦公室同意組成評卷小組,評卷小組應按命題時確定的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評閱。

(六)評卷工作在指定場地進行。評卷期間,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試卷收發、傳遞和保管工作。試卷評閱后要當天收回集中保管。

(七)試卷評閱完畢后,要認真做好考試成績的登錄、統計和分析工作。各評卷小組要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今后的命題工作。

(八)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閱試卷。考生如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向招生單位提出申請,招生單位應組織專門人員認真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九)招生單位應將所有考生(包括單考生)的成績報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

七、復試

(一)招生單位對考生考試成績進行登記、統計和測算分析后,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復試基本要求和錄取原則結合本單位情況擬定復試標準。復試標準須由本單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審定。

(二)招生單位根據似定的復試標準,將符合復試資格的考生的有關情況,以及接受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考生的情況,提供給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關指導教師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后,提出復試名單。最后由招生單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召開有關會議審批確定復試名單。

(三)對于初試成績符合國家教委復試基本要求,招生單位不擬錄取的考生,應及時將其全部材料轉寄第二志愿單位。省(區、市)高校招生辦應協助招生單位做好調劑錄取工作。招生單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單位轉寄或索取不符合國家教委復試要求的考生材料。

(四)個別考生(不含同等學力考生),初試成績突出,同時招生單位對其課程學習、實驗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況比較了解,認為確有培養前途的,經指導教師提出,系、校(院、所)批準,可以不復試。

對于同等學力考生,須全面、嚴格復試。應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2門。

(五)根據復試名單通知考生進行復試。復試前招生單位要組織有指導教師參加的復試小組,根據專業要求和考生具體情況,確定復試內容、復試試題和復試形式(口試、筆試或實踐環節的考核等,一般應以口試為主),復試情況應有記錄、成績和評語。

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對復試考生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證人學新生政治素質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認真做好。

復試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情況。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度、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派人外調”或“函調”的方式。函調的證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門加蓋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也包括直接對考生的考核情況。在對考生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干部、導師、招生工作部門干部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

九、錄取

(一)招生單位根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錄取名單。

(二)省級高校招生辦在錄取過程中應當檢查招生單位執行錄取原則和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檢查錄取名單以及監督處理有關問題。在省級高校招生辦對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工作提出意見后,招生單位必須進行復議,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國家教委組織各省級招辦召開聯合辦公會,對各招生單位執行招生、錄取規定情況進行檢查,研究處理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招生單位應及時糾正檢查出的問題。招生單位應在各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后,向考生發錄取通知書。

(四)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向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和主管部門報送錄取名單及有關統計表,然后由省級高校招生辦匯總后報國家教委。

招生單位在發出錄取通知書的同時應將《在__省(區、市)錄取的碩士生名單》報招生單位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再由招生單位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匯集寄送考生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辦。

(五)對未錄取考生的試卷和有關材料由招生單位保存一年。轉至第二志愿單位或調劑錄取的材料由第二志愿和調劑錄取調入材料單位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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