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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1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31號)文件精神,落實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計發〔*〕20號),現就我部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部直屬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企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發給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計劃內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等各類人員的勞動報酬,凡符合國家統計局*年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屬于工資總額構成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范圍。
二、我部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是各單位編制工資總額計劃和進行工資基金管理的依據。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我部下達的全年工資總額計劃,根據我部下達的全年工資總額計劃,編制季、月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填入統一印制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簽章后,方可到開戶銀行提取工資。
各基層單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季度計劃使用數,本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如有節余,可結轉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許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資基金。
各單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劃時,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在未批準前,原計劃不得突破。
三、根據目前工資工作的管理體制,京外直屬單位的全年工資總額計劃仍由我部下達,《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中的《工資基金使用登記卡》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審批;京內單位全年工資總額計劃由我部下達,《工資基金使用手冊》中的《工資基金使用登記卡》由我部人事司負責審批,其二級單位由其各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掛靠單位由其所掛靠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審批。
四、工資總額計劃由我部統一計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在國家規定的政策之外自行增加工資總額計劃指標;無權自行提高工資標準(包括津貼、補貼等);無權動用其他資金或采取其他辦法增加職工工資。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自行增加的工資等不得核認,應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五、加強工資基金的宏觀管理,是更好地貫徹執行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方針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切實把這項工作管好,對本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情況,要定期檢查,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