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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水利(水電)廳(局)、各流域機構: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護渠地、護堤地),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土〔籍〕字第73號)第八條規定范圍的,屬于國家所有,不再補辦用地手續。水利工程用地、護渠地和護堤地應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護渠地、護堤地和水庫庫區內灘地已有單位使用的,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的若干意見》和《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興建水庫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發利用,水利部門需要使用的,可優先考慮。
三、土地管理部門在確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時,應根據水利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條件。
四、凡土地權屬界線明確,與原批準范圍相符,但界線內實際面積與原征用或劃撥文件批準的面積不一致的,按照原批準征用或劃撥的界線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面積誤差在登記發證時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辦手續。
五、凡在同一縣(市、區)境內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專用防汛公路、水庫及其他獨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別作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登記。
六、位于城鄉居民點及獨立工礦區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圖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規定要求執行。局部需要放大圖件比例尺的,經土地和水利部門共同商定后,可由水利部門提供符合登記要求的圖件。位于城鄉居民點及獨立工礦區內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地籍勘丈,水利部門可以承擔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務。
七、水利用地登記發證,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籍〕字第93號文件《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及標準進行收費。
希望土地管理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