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市交通(委)局,省*海峽辦:
現將交通部《關于開展*年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發〔*〕71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我省*年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的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核查時間:從*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圍
本次核查范圍是:在廣東省境內已取得水路運輸(含港澳航線)經營資格的經營人及其所屬運輸船舶、水路運輸服務業(含船舶管理業)、國際船舶業的經營人。
三、核查部門和權限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受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本次核查工作。跨省運輸的水路運輸企業、港澳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船舶、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含船舶管理業)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企業所在地在廣州,并由省交通廳直接進行行業管理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船舶由省交通廳負責核查;省內運輸企業及其所屬船舶、個體船舶由所在地縣(或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市情況,明確市、縣辦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內容
(一)核查經營人的經營行為。核查經營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國家水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及交通主管部門的規章、規定的情況,重點核查有無超越經營范圍和違章經營的行為,核查船舶有沒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水上交通檢查站)作出水路運輸違章處罰后未前往接受處理或還未處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貨物運輸發票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發票的使用情況,以及有無違反規定使用票證和單據的情況;核查水路運輸服務業是否超出業務范圍,使用水路運輸服務發票違章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核查是否按時上報“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情況報表”等情況。
(二)核查船舶經營人的經營資質。主要核查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和委托管理協議書的簽訂情況,重點檢查經營人的組織機構、從業人員是否維持滿足《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年第1號)所規定的條件;檢查從事委托經營航運公司與委托經營船舶是否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書;委托管理協議書是否明確了雙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安全責任是否有明確的界定。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屬跨省運輸的還要將有關情況通報省交通廳,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報有關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核查經營人的經營資格。重點核查運輸船舶有關證書是否齊備、有效。對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機關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未通過核查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對原委托經營的跨省客船、液貨危險品船,應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組建符合經營資質的新公司或光租給具有經營資格的公司等方式經營。核查水路運輸服務經營人的經營許可證。
(四)核查經營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重點檢查經營人生產經營情況、運輸規費交納情況以及水路運輸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實情況等。
五、辦理核查須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經營人及其所屬船舶辦理核查的資料
1、《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個體(聯戶)年審報告書》(見附表);
2、《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原件;
3、《船舶營業運輸證》原件;
4、本年度水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原件(運管費收據復印件);
5、營運船舶年度核查船名錄;
6、經營資質認可通知書。
(二)港澳航線水路運輸經營人及其所屬船舶辦理核查的資料
1、《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個體(聯戶)年審報告書》(見附表);
2、交通主管部門的有效批準文件復印件;
3、《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原件;
4、《廣東省交通廳港澳航線船舶營運證》原件;
5、本年度水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原件(運管費收據復印件);
6、營運船舶年度核查船名錄。
(三)國際船舶公司辦理核查的資料
1、《國際船舶企業年審檢查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運5表);
3、《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國際船舶專用發票樣本復印件。
(四)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年度核查須提交的資料由各市自定。
(五)國內、國際船舶管理業企業經營人須提交的資料
1、《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
2、船舶管理業經營情況報告(包括企業成立時間、經營項目、經營的具體情況)。
六、核查程序
經營人攜帶有關資料到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航運管理機構辦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航運管理機構在受理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照報送的文件資料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機關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廣東省交通廳港澳航線船舶營運證》背面加蓋“廣東省水運管理年審專用章”,注明有效期從*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國內航線(內貿運輸)船舶核查應在《船舶年審合格證》簽注核查時間、發證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蓋審驗機關“水路運輸管理專用章”。
國際船舶管理業企業、國際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將核查材料報所在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將審核情況匯總報交通部審核。審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廳在《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加蓋省交通廳公章。
七、為確保經營人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營運證審核期間,可由審核機關根據需要發給《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同時也不得超過*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周密組織,合理安排,確保工作如期順利完成。
(二)通過核查工作鞏固近年來的航運市場整頓成果,進一步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秩序,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樹立管理權威,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故不參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經營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甚至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水路運輸行業核查工作要繼續與打擊走私活動配合進行,對海關認定走私行為且證據確鑿的,按照《廣東省水路運輸反走私領導責任制》有關規定處理。
(四)認真做好水運基礎信息的錄入工作。通過此次核查,刪除或注銷已退出水路運輸經營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粵交辦字〔*〕844號要求做好有關水運基礎信息的錄入,準確地掌握水運企業、水運服務企業、運輸船舶等水運管理基本情況,核查后轄區內的水運管理綜合業務系統數據請于*年5月15日前以電子軟盤或電子郵件形式報送通易公司
(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達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過,決不姑息。要嚴肅紀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嚴禁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禁借核查之機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濫發《營運船舶年審待理證》;嚴禁將用于違章處罰的《船舶營運待理證》當作《營運船舶年審證》使用。
(六)加強對個體運輸船舶核查工作。鑒于個體運輸船舶核查率相對較低,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內河個體營運船舶的年核查工作,強化綜合治理,要將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度核查的企業和營運船舶認真清理,將清理的有關情況及名單在本單位公眾網站進行公告,并同時上報省交通廳以及抄送所在地工商、稅務、海事等相關部門。
九、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在核查結束后要及時總結本次核查工作,并將書面總結及《*年核查情況匯總表》、《*年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情況表》于*年5月15日前用電子郵件及傳真報省交通廳港航局水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