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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根據國家財務會計法規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要求,現就我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會計法》、《財會人員工作規則》及其相關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明財經紀律,確保基金專款專用,加強基金的會計核算和監督力度。二、嚴格堅持管理基金戶和管理費帳戶分戶核算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
三、各社保經辦機構要設置嚴格的帳務手續和憑證傳遞程序。財務印鑒要分開管理,不得一人統管,一人不能兼管會計、出納業務,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四、建立完善出納現金和銀行日記帳制度。帳目堅持日清日結、每日小計與銀行對帳,嚴禁私設“小金庫”,堅持前帳不清、后帳不借,大款不得私借的原則,大事借款必須在事畢三天內報銷。
五、各社保經辦機構財務工作人員不得將本單位收入的現金直接支付自己的支出。每天收入的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六、建立養老金發放復核制度。養老金的發放必須有經辦人和復核人簽名方能填寫付款委托書。同時,要制定委付托收單據領取手續,并限制領取份數,防止遺失、被盜。
七、各社保經辦機構使用的收據必須按規定在當地財政及稅務部門購買,不得自行印刷。凡開具的業務內容必須與當地財政稅務部門批準的業務范圍和項目一致。
八、基金收入金額必須在帳面上準確反映。不得將結算差額作為基金收入和支出帳面登記的依據。
九、正確使用基金會計科目,非經批準,不得任意增設或刪除總帳科目,不得刪改指定設置的明細科目。正確設置會計帳簿和組織業務核算,加強帳目、帳實的核對和審查。
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財務的文件、帳卡、原始憑單、報表等必須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要指定專人負責,防止被盜或遺失。
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造冊辦理交接手續,并指定專人監交。主管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十一、加強往來款的結算和清理工作,不得長期拖欠和無償使用參保單位的物品。
十二、遵守財務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情況和其他應保密的數據,不得擴大財務報表的報送范圍。
十三、對違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十四、從現在開始,各社保經辦機構要結合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在5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