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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駐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縣政府對信訪事項的復查工作,確保復查行為合法、適當,根據《信訪條例》和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市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程序的通知》(巢政辦[*]37號)的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現就縣政府信訪事項的復查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復查工作對象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鎮人民政府和有權處理的縣直行政機關(單位)作出的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縣政府受理信訪人對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的答復處理意見不服提出的復查請求,復查的書面意見以縣政府名義發出。
二、復查工作職責
縣政府對信訪事項的復查,是辦理信訪事項的一個重要環節,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規定,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信訪局全程負責、相關單位具體承辦、法制辦審核把關”的長效機制。其相關部門的職責為:
(一)縣信訪局作為縣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全程負責信訪事項復查工作,具體承辦復查程序性業務和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二)縣政府法制辦是縣政府領導的法制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主要職責是把好信訪事項復查意見的法律、政策關,確保縣政府復查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三)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按《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涉及本系統、本區域、本單位的信訪事項,對涉及本系統、本區域、本單位的復查事項要具體承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積極配合縣信訪局檢查監督和協調工作,以及縣政府法制辦的審核工作。
三、復查工作程序
(一)登記與受理。信訪人不服有權處理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復查請求由縣信訪局統一登記、受理。此程序在受理當日完成。
(二)呈批。縣信訪局對信訪人提交的復查申請登記、整理后,根據申請內容擬定復查辦理意見,經縣信訪局負責同志審核后呈報縣政府負責同志審示。自登記之日起3日內辦結。
(三)交辦和督辦。根據縣政府負責同志批示,由縣信訪局確定具體承辦單位(牽頭單位)承辦。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查報告及意見,并提供相關復查資料,提交縣政府法制辦審核把關??h信訪局要加強與相關承辦單位的聯系,監督檢查辦理進度和質量,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必要時幫助承辦單位依法組織聽證程序。自交辦之日起15日內辦結。
復查時原處理單位的原承辦人員,不得參加同一信訪事項的復查,應當另行指派人員參加復查組辦理復查信訪事項。
(四)審核??h政府法制辦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證據、復查報告及意見初稿,對照相關法律、政策嚴格把關,必要時依法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說明情況,組織核實調查,提出審核或修改意見。自接到初稿起7日內辦結。
(五)行文??h政府法制辦將審核后的復查意見按行文程序擬稿,呈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審簽,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呈報縣長審簽,在加蓋“*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專用章”后,交由縣信訪局送達信訪人。自發文之日起2日內辦結。
(六)答復和送達。根據縣政府復查意見,結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實際情況,由縣信訪局送達復查文件,并做好解釋、教育工作。同時做好上、下級信訪機關銜接工作和檔案工作。自發文之日起2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