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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局,浦東新區財稅局:
近接有些建設單位反映,在基本建設項目中涉及綠化支出的財務處理,現行基建財務制度規定不明確。經研究,現對基本建設項目綠化支出有關財務問題,暫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經營性的園林建設項目所發生的林木購置、種植、幼林撫育和其他綠化費用,計入“其他投資”。完工后交付有關單位經營管理時,再從“其他投資”轉入“交付使用資產”,按園林單位固定資產劃分標準,分別在“交付使用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內反映。
二、非經營性項目(如城市公共綠地、臨時綠地等)發生的綠化支出,凡不能形成資產或雖能形成資產但無交付對象的,作核銷投資處理。發生綠化支出時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結轉成本時計入“待核銷基建支出”,在項目竣工后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再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
三、其他基建項目(指經營性項目或能形成資產且有交付對象的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林木購置、種植、幼林撫育和其他綠化費用,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再從“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轉入“交付使用資產”。其中對能獨立形成固定資產的林木應當單獨核算反映;對不能形成固定資產的綠化費用,應計入與綠化費用相關的固定資產成本內。
四、財政部有新規定下發時,應按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