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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92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67號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077號文)的精神,現就落實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關福利企業資格確認和增值稅退稅管理事項補充通知如下,請知照執行。
一、關于福利企業資格確認的辦理
(一)企業辦理資格確認需提交的資料及時限
1.民政福利企業(當年新辦的福利企業除外)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福利企業資格確認。辦理時需提供的資料為上年度如下資料:(1)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認定意見;(2)企業用工工資表(包括殘疾人和正常人);(3)殘疾人證書(復印件)。
2.當年新辦民政福利企業應于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認定意見書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福利企業資格確認。辦理時需提供的資料為當年如下資料:(1)當年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認定意見;(2)企業生產初期的用工工資表(包括殘疾人和正常人);(3)殘疾人證書(復印件)。
(二)資格確認的流程
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對福利企業資格確認及時限,原則規定如下:企業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文書受理窗口,文書受理窗口對企業報送的資料的完整性等當場進行審核,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傳遞給主管的稅源管理科(含稅務分局,下同),主管稅源管理科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后,提交給分管局長,分管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
(三)審核要求
各單位要按照文件規定的條件,準確計算納稅人全年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對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的優惠政策等規定進行嚴格審核,并加強監督與管理。
二、關于增值稅退稅的辦理
(一)關于退稅辦理流程及時限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文書受理窗口,文書受理窗口對企業報送的資料的完整性當場進行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傳遞給主管的稅源管理科,主管稅源管理科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后,傳遞給稅政科,稅政科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成后,提交給分管局長,分管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
(二)企業需提交的資料(提供當期的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
2.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認定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3.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
4.納稅人為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記錄;
5.納稅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1)企業用工工資表(包括殘疾人、正常人);(2)殘疾人證書(復印件);(3)納稅人兼營符合規定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業務的,應提供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書面申明書。
7、上述資料在辦理資格確認時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不再重復報送。
(三)加強對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管理
按政策規定認真核實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及安置殘疾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等情況,并根據有關規定,對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變動情況,進行日常監控及數據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