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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教育局(社發局):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若干政策意見(試行)》(杭政辦16號)精神,切實落實政府責任,確保轄區內適齡兒童(含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子女)均能就近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現就*市區幼兒園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則
以戶籍(外來人員子女暫住地)所在區為單位,適齡兒童相對就近入園;各幼兒園在確保轄區內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的前提下,舉辦面向學前第四年幼兒的托班。具體原則如下:
1.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考慮所在小區內的業主子女入園;
2.部門辦幼兒園在解決本系統職工子女入園的基礎上,可就近向社會公開招生;
3.非小區居民或小區無配套幼兒園的,家長到相對就近幼兒園報名,未被錄取的,由區教育局負責就近統籌安排;
4.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暫住地附近幼兒園報名,未被錄取的,由區教育局負責就近統籌安排;
5.駐杭部隊干部子女、軍烈屬子女、殘疾人子女入園應優先給予照顧。
二、招生對象
小班為當年8月底止年滿三周歲的幼兒;托班為當年8月底止未滿3周歲的幼兒,具體托班幼兒年齡由各幼兒園自行確定,并經區教育局審核后方可對外招生;中、大班插班生,由各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及等級標準自行確定招生人數,并報區教育局備案。
三、招生程序
1.春季開學后,各幼兒園對社區內下半年新生入園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根據本園實際情況制訂招生計劃,于三月底前上報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確定各園招生指標。
2.各幼兒園根據區教育局下發的招生計劃,于招生前一周在幼兒園門口及社區張貼由區教育局統一印制的招生通告。
3.招生時間:原則上定在每年六月第一個星期的雙休日進行(周六集中學前三年幼兒報名,周日集中學前第四年幼兒報名)。
4.幼兒園新生錄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結束,個別需作調整的,8月底前完成。原則上民辦、部門辦幼兒園已錄取的幼兒,其它幼兒園不得重復錄取。各幼兒園應在統一招生后兩周時間內向報名家長告知錄取情況,耐心做好未被錄取家長的解釋工作,幫助聯系、推薦周邊幼兒園,家長也可與戶口所在地的區教育局聯系取得幫助。
四、招生要求
1.幼兒園報名時不得舉行任何形式的考試、面試。
2.*市戶籍適齡兒童報名時,須隨帶戶口本、房產證、獨生子女證和預防接種證;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報名時,須隨帶暫住證、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養老保險和預防接種證。
3.各幼兒園招生時不得收取報名費,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繳錄取新生的各項費用;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一經錄取,享受市區戶籍兒童同等收費標準。
4.各幼兒園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家長接待工作,耐心宣傳招生政策,努力為家長報名提供便利條件,做到無違規招生行為、無家長投訴事件、無家長群體漏夜排隊現象;各區教育局要及時了解全區幼兒園招生情況,認真做好各園新生之間的調配、協調工作,盡可能讓更多的孩子在家門口接受更好的學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