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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我省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規范培訓市場,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的內容
1、會計理論與實踐;
2、會計改革與發展;
3、新及現行的會計準則、制度和行業會計核算辦法;
4、會計法規及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5、會計基礎規范和內部控制規范;
6、現代會計管理方法;
7、會計電算化知識;
8、其他會計管理知識。
二、繼續教育的形式
1、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班;
2、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備案后舉辦的培訓班;
3、參加各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班、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班;
4、接受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5、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6、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完成研究報告;
7、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有效的繼續教育形式。
三、繼續教育的學時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積極組織和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為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四、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不再審批培訓機構和培訓點。
持證人員原則上在當地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當參加培訓的內容、時間、地點等發生沖突時,應選擇參加上一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的培訓。
(一)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高級會計人員和大型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
1、對當年評審通過的高級會計師,省財政廳組織“進門”培訓;
2、對歷年評審通過的、年齡在50歲以下的高級會計師,省財政廳將直接分批組織培訓;
3、省財政廳將與省國資委、大型企業集團等單位聯合組織對其控股、參股公司會計人員的培訓。
(二)各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當地其他持證人員的培訓。
(三)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培訓的,由主管部門事先將培訓內容、課時、時間、地點、師資情況、參加人員等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備案后,再組織培訓,財政部門將實地跟蹤監督培訓班情況。
(四)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
1、持證人員所在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登記繼續教育情況;
2、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培訓,由備案地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主管部門的備案文件、實際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結合財政部門實地跟蹤監督的情況,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3、持證人員參加非所在地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的,由組織培訓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開具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到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4、參加系統主管部門組織的、與持證地不同的培訓的,由備案地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根據主管部門的備案文件、實際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結合財政部門實地跟蹤監督的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開具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到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5、參加各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班、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班的,持準考證、聽課證到當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6、接受會計專業學歷教育的,持學校出具的參加當年會計專業課程學習的成績證明,到當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7、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持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參加培訓的學時證明,到當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8、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的,持課題立項文件和研究報告,到當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9、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計算機聯網后,由組織培訓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進行登記,不再開具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組織培訓的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培訓費,嚴禁利用培訓之名向參加培訓的人員亂收費、高收費。
五、繼續教育的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對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不低于持證人員的5%。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檢查面不低于持證人數的50%,檢查的重點是:主管部門、較大行政事業、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應每年將抽查和檢查結果進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