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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級駐外省市預算單位、駐外省市預算單位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我市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有關制度規定,結合駐外省市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外埠單位)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了《關于我市市級駐外省市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自*年起我市外埠單位財政資金全部納入財政直接支付改革范圍。由外埠單位主管部門代編代報用款計劃和直接支付申請,財政國庫部門依據外埠單位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直接支付申請,將資金直接支付到供應商或外埠單位基本賬戶。
二、外埠單位財政直接支付,原則上按照北京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北京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國庫[*]300號,以下簡稱《支付辦法》)、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簡化我市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流程的通知》(京財國庫[*]1614號,以下簡稱《簡化流程》)、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我市市級財政直接支付改革中資金審核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財國庫[*]1916號)(以下簡稱《加強審核工作》)及我市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考慮到外埠單位預算資金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由主管部門代編、代報的特殊情況,我市外埠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加強預算及預算執行工作管理,加強溝通與配合,保證我市外埠單位方便、及時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