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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我市作為國家設立的統籌城鄉綜合配合改革試驗區的建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有關地方稅收政策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企業無償或按政府廉租房標準提供給進城農民工居住的普通住房,五年內免征房產稅;對企業從中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危房和違章建筑不得作為廉租房提供給農民工居住,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二、對在農村地區或城市社區開辦的非盈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農村地區投資修建的灌溉、供水、排水設施,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三、企業或個人從事農村改廁、改廚、改圈、修建沼氣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四、對在農村地區開辦的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生態農業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為農業發展、庫區建設等提供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收入,五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六、經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和市委老干局聯合認定的市級特困企業,免征當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現代物流試點企業比照國家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抵扣辦法執行。
八、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從月營業額2000元調整為5000元。
九、鄉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自住建房,自行購買材料,自己參與施工,無論是否外請施工隊或建筑工匠施工,均視作自建行為,免征建筑業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十、對庫區地方政府、開發商、牽頭人、合作單位采取統建房、合作建房、開發性建房等形式建設安置房,只要是用于安置移民(有安置銷號合同)的住房,不論是否超過原面積,該套房屋的銷售收入都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庫區移民轉讓移民安置房,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十一、公共交通企業從事城鄉公交的客運車輛,在2010年底以前減半征收車船稅。
十二、以上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