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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環保局:
你局《關于執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適用以及專營火鍋的餐飲服務場所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在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除外。對非居民住宅樓內具備油煙污染防治條件的,未作禁止新建的規定。二是規定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在商住綜合樓或者居民住宅樓作為飲食服務用房新建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必須在建筑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防治油煙污染的設施。
二、對于專營火鍋的飲食服務場所是否屬于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問題,主要是確認其是否在其經營活動中存在煸、炒、煎、炸、熘火鍋主料、輔料(包括自制火鍋底料)等作業方式而排放含有動植物油脂廢氣的活動。如經營活動中存在上述行為,則屬于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范圍。
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