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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審查建設兵團水利局,各資質單位: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第15號令)實施以來,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努力,取得了顯著成效,對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護水資源,保證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取水許可審批提供了技術依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著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質量不高、審查把關不嚴、監督管理薄弱等問題。為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報告書編制質量,促進水資源論證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貫徹落實《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全面推進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
1、進一步貫徹落實《水法》,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水資源論證,全面推進和深化水資源論證工作。
2、加大對區域和流域水資源、水生態影響較大的水利、水電、煤炭等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力度,促進水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工業園區”、“生態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的水資源論證,充分考慮當地的水資源承載能力,并與當地的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3、貫徹落實《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及水資源論證審批制度。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及未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手續的已建、在建項目進行認真清理,限期補辦;逾期未辦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堅決制止因無序開發而造成的水資源供需矛盾加劇和生態環境進一步破壞現象的發生,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科學論證,嚴格審查,全面提高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質量
1、根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試行)》(SL/Z322-2005)(以下簡稱《導則》)的有關規定,區別建設項目的不同類型、規模,結合區域水資源條件與經濟發展要求,突出水資源論證工作重點。要堅持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考慮已建、在建及擬建建設項目的綜合影響;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取水、用水以及取退水影響的分析。要避免出現重視取水、忽視退水,重視用水、忽視節水,重視區域配置、忽視流域配置,重視經濟用水、忽視生態用水等現象。
2、嚴格按照水資源論證審查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報告書,同時要結合建設項目的類別、性質等,組織相關部門、行業的專家及相關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取退水口所在地地級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參加審查,進行現場查勘,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專家評審表(試行)》(見附件)。
3、鼓勵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之間開展橫向合作,發揮各自的技術優勢,聯合編制報告書。同時可結合自身技術特點,聘請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但所占比例不應超過總編制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加強領導,深化管理,促進水資源論證工作水平的穩步提高
1、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明確責任,認真組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開展;要加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總結經驗、結合實際,勇于創新,逐步建立適合本地區、本流域特點的水資源論證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標準體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進水資源論證工作。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機構要結合《導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專家評審表(試行)》,對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評審專家及審查機關實施監督管理。我部委托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對區域內的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直屬單位中的資質單位)、評審專家實行監督管理。其中,流域機構直屬單位中的評審專家、資質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實施監督管理。
此外,我部每年不定期對資質單位編制的論證報告書進行抽查。被抽查到的資質單位應在指定的時間內,攜帶被抽查到的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到我部接受專家評議。經檢查及專家評議,發現資質單位在水資源論證活動中有嚴重違規行為,或報告書質量確屬不合格的,對該資質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一年內連續通報兩次的將由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
3、各資質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嚴格按照市場準入原則開展水資源論證業務工作,杜絕出借、轉包或變相轉包資質證書。對于出借、轉包、變相轉包或縱容、包容下屬單位(不包括內設機構)以資質單位的名義承攬水資源論證業務、獨立承擔水資源論證工作的資質單位,我部將按規定吊銷該資質單位的資質證書。但資質單位的下屬單位,可在具體的水資源論證項目中承擔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或選派人員參與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工作(參加人員總數不得超過總編制人員的三分之一)。資質單位在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時,應在報告書上注明編制人員的培訓證書編號。
4、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審查機關、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科學、公正、合理的審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對于在報告書審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把關不嚴、審查通過的報告書質量低劣,以及有越權、侵權審查行為的審查機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批評,并責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報告書審查工作(其審查權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行使)。整改意見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重新開展審查工作。
對于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不負責任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相關審查業務工作。整改后,再出現同類問題,我部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