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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各單位:
為保證《關于印發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2003]165號)的順利實施,現就啟動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前應抓緊做好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購公有住房產權證的辦理和發放
房屋所有權證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備要條,原公有住房已經上級單位批復準予向職工出售,且職工已按規定繳納購房款、各項材料齊全的,各部門、各單位要集中力量、組織人員,在本通知印發兩個月內,完成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和發放工作,為方便職工辦理已購公房上市手續創造條件。由于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按時辦理并發放產權證的,要向購房職工說明具體原因,并做好解釋工作。對于不顧群眾利益,不按政策辦事,故意拖延辦理房產證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由于北京市區縣發證部門原因造成產權證發放緩慢的,售房單位、購房人可向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紀檢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或中直機關房改反映,由其進行協調督促。
二、職工住房檔案建立和變更
職工上市出售已購公房,交易辦公室要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方可上市出售。職工沒有建立住房檔案的,應當補建住房檔案;已經建立住房檔案,住房及職工個有情況發生變化的,各部門、各單位應做好職工住房檔案的變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確認和備案
凡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及大專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內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按上述范圍,填寫《中央在京單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記表》(樣式附后),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于9月20日前報交易辦公室備案。職工有異議的,可按房改隸屬關系分別向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中直機關房改辦申請復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經交易辦公室備案后,產權單位和檔案管理部門須在職工住房檔案中注記。
四、住房超標處理
超標處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先決條件。凡屬超標住房,須經原產權單位按規定進行超標處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門、各單位要抓緊做好這項工作,不能由于超標處理滯后而影響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的發放
各部門、各單位可到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或中直機關房改辦領取統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向準備將已購公房上市的職工發放,職工也可到定點交易服務機構網點或交易辦公室領取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