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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錫政發[*]111號)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勞社就管[*]16號)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市《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下列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1、國有、城鎮集體企業(不含鄉鎮企業,下同)下崗失業人員(含國企改革中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崗退養人員、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人員,以下簡稱“離崗退養人員、協保人員和續保人員”);
2、曾經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3、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改制或關閉、撤銷的事業單位分流進入社會的下崗失業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5、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指此前工作滿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包括“4045”大齡人員(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45周歲以上人員),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有子女讀書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持由無錫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業人員(夫妻、父母或子女),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失業人員;
6、按市政府錫政發[2002]343號文件和錫政發[2004]103號文件精神,已納入就業安置進行社會保險補償或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后未能就業,并按規定領取《就業登記證》的被征地農民中的“4045”大齡就業困難人員。
以下人員不屬于發放范圍:
1、企業內部自行辦理退養和下崗手續的人員;
2、已通過其他途徑就業再就業并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審核、發放
1、申領
符合發放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填寫“《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并持以下所列材料,向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
(1)離崗退養人員、協保人員憑相關協議書;
(2)續保人員憑相關登記表和《就業登記證》;
(3)被征地農民憑“無錫市征地安置鎮、村務農人員繳費年限審批表”或“無錫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員繳費年限核定表”、《就業登記證》;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就業登記證》;
(5)其他失業人員憑《無錫市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就業登記證》;
(6)就業困難人員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夫妻雙方均失業的人員”應提供配偶方的《就業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無錫市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及結婚證書;
“有子女讀書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應提供離異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證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讀書證明;
“持由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業人員”應提供本家庭成員《特困職工優惠證》等;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失業人員”應提供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
申領人員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上述材料(除照片外)應同時提供復印件1份。
2、審核
(1)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對下崗失業人員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且經在各社居(村、家)委張榜公示(附件5)48小時無疑義的,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填寫《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花名冊》(附件2),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所屬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初審須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
(2)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收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上報的有關材料后,根據本部門掌握的資料和情況,對申領人員是否符合條件及目前就業狀況以及原單位的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填寫“核發《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名冊”(附件3)。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的審批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3、發放
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核準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上加蓋本單位鋼印,免費發放。
三、《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
1、《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采用實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出租、轉借、涂改、撕頁。照片處加蓋發證單位鋼印生效。持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被單位招收錄用的,《再就業優惠證》由錄用單位統一保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以及其他靈活就業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
2、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后憑證及勞動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管理等政策執行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享受優惠扶持政策,各政策執行部門應及時將其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的情況在本證內頁上記載。單位憑證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的,各政策執行部門應將享受優惠扶持政策單位是否辦理錄用備案作為前置條件予以審核。
3、持證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須憑《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登記證》到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登記,領取“享受優惠政策確認書”(附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享受優惠政策確認書”辦理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優惠扶持政策手續。個體經營歇業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報歇通知書”(附件7),并由持證人將其交至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備案。
4、對持有本省其他市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進入本市流動就業,符合蘇政發[*]24號文有關政策享受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新領證人員統一使用新版《再就業優惠證》,舊版《再就業優惠證》與新版可同時使用。
四、管理和監督
1、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審核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優惠扶持政策人員和用人單位的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防止徇私舞弊亂發證和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冒領、變造、轉借、轉讓、出租、涂改《再就業優惠證》的,應予以沒收證件,追回其已享受的減免或補貼金額,并取消其再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資格;對經辦機構及經辦人員不按規定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對單位違規使用《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應取消政策享受資格,并收繳已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要依托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建立統一的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及時將《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及領證人員再就業、享受政策、年檢、注銷等情況輸入數據庫,并通過日常調查走訪實行動態維護管理,做到實時監控。
3、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使用、管理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負責將有關發證情況、兩項補貼享受情況等信息及時匯總更新并通報其他政策執行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應將持證人員或用人單位享受減收費等情況及時通報勞動保障部門。各政策執行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建立相關信息定期交換和協查制度,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和管理漏洞。
4、錫政發[*]111號文件規定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從*年起開始執行,《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對*年前已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的企業和個人,各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要進行復核,對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不得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和重復享受優惠扶持政策。對未到期的,要按省、市有關文件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再就業優惠證》自動作廢,并由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收回。
5、《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和布置,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年檢時間為每年年底,起止日期屆時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確定,并在無錫勞動保障公眾信息網站及《無錫日報》公布,年檢時間最遲不超過次年2月底。持證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年檢,并加蓋年檢印章。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由單位保管的,原則上由單位統一辦理年檢,經單位同意也可由持證人員本人辦理年檢。凡年檢不合格的,《再就業優惠證》予以注銷并收回。省內其他市持證人員在錫享受優惠扶持政策的,應在每年原發證地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回原籍參加年檢。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