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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以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鄂發[2002]10號)精神,經湖北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現將你市(州、林區)*年農村稅費改革省對下轉移支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市(州、林區)*年農村稅費改革省轉移支付補助資金萬元,其中:固定性轉移支付補助萬元;過渡性轉移支付補助萬元(原過渡期為2002-*三年,中央財政對我省已期滿取消,現根據省政府要求,為了積極支持各地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省財政對各地過渡性轉移支付延期兩年)。請列入“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收入”科目。按照《省委辦公廳省財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農村稅費改革幾個政策性問題的通知》(鄂辦發[2003]29號)的規定,各縣(市、區)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應不低于固定性轉移支付資金的60%,農村義務教育補助資金應安排10%用于農村義務教育危房改造。
由于實行省管縣財政體制改革,地級市對所轄縣(市)的農村稅費改革配套補助資金上劃省級財政,省級財政再相應補助到有關縣(市)。以上補助資金已包含地級市配套補助資金。
二、按照《財政部關于下達*年農村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財預[2003]362號)規定,民兵訓練屬于國防事務,農村稅費改革后中央對地方農村民兵(含預備役部隊預編人員,下同)訓練經費補助從中央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中單列,由省財政廳直接足額撥給省軍區,列省級“民兵事業費”支出科目。省軍區根據總參謀部下達的年度農村民兵訓練任務分配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師、旅、團使用。上述補助數額中已不含農村民兵訓練經費補助。
三、請嚴格執行中央、省農村稅費改革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以確保中央和省規定的各項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基層和農戶。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凡發生違背中央、省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繼續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以及截留挪用轉移支付資金的,一經查實,省政財將相應扣減你市(州、林區)、縣(市)的轉移支付資金,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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