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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是污染市容環境的一大公害。根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決定在市區范圍內全面開展治理亂張貼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范圍:本市的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及郊區的洪山、鼓山、新店、臺江、倉山、建新、蓋山、螺洲、城門鎮。
二、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必須在市市容管理部門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嚴禁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市區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和電桿樹木上張貼。
三、公共廣告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由市市容管理部門會同交警、工商、市政、規劃等部門聯合審批,按統一規范制作。
四、各類中介公司、信息公司、職業介紹所、個體行醫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凡在公共廣告欄外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的,限于本通告頒布之日起5日內自行消除、清洗。
五、凡在公共廣告欄外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逾期拒不清除、清洗的,承擔清除、清洗費用,處以1000元罰款,并由通信部門按經營管理規定,停止其電話和傳呼機的使用。
六、亂張貼者租住旅社、賓館或出租房屋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旅社、賓館、戶主中止租住;拒不履行中止租住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停業整頓。
七、凡在本通行頒布后再亂張貼的,除按上列規定處罰外,一律由公安部門收容辦學習班。屬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八、本通行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由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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