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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糧食局(廳):
為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并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充分發揮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效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的規定,現將糧食風險基金資金到位及撥付辦法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必須把應負擔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有足額資金對企業撥付,中央對地方的包干補貼款按季均衡于每季第一個月底之前撥付到各省(區、市)財政廳(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自籌配套資金也必須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底之前按季足額撥付到專戶,市、縣財政負擔的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中央財政按季考核地方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如不能按時到位,中央財政在每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將相應扣減中央對省(區、市)的資金調度款,并由中央財政直接劃撥到省(區、市)財政廳(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二、對糧食購銷企業撥付的糧食超儲利息費用和省級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繼續實行按季撥付當季補貼。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之前將本季度的糧食超儲利息費用補貼和省級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為防止預撥發生問題,財政部門應盡量按實際超儲庫存數量撥付補貼,即:糧食購銷企業實際發生多少合理的超儲庫存,財政部門按政策規定的標準撥付相應的超儲補貼,具體方式為:3月15日之前撥付上年12月和當年1、2月的補貼;6月15日之前撥付3、4、5月補貼;9月15日之前撥付6、7、8月補貼;12月15日之前撥付9、10、11月補貼。
三、凡財政部門不能按上述規定的撥款時間開具撥款單撥付糧食購銷企業超儲糧利息費用和省級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而且農業發展銀行專戶上有資金的,授權省級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基層行提供的應補企業的利息費用數據,將財政應撥補的全部利息和應撥補費用的80%直接從專戶劃撥到企業的開戶銀行。撥款后請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清算。
四、為避免糧食購銷企業實現的超儲糧利息費用和省級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金額與財政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出現大的缺口,糧食部門必須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糧食購、銷、存的實物數量。財政部門在撥付當季補貼資金時,應對上季的撥付情況進行清算;年度終了后,及時進行全年清算。
五、各級農業發展銀行要提高糧食風險基金匯撥效率,在農業發展銀行收到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開具的糧食風險基金匯付憑單后,必須在3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資金如數劃撥到收款企業。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農業發展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縣級財政部門一定要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管好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確保專款專用。對擠占、挪用糧食風險基金的,要嚴肅查處。同時,還應核實糧食企業超儲庫存,防止虛報收購、謊報庫存騙取糧食補貼。
七、各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和糧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和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定期核對賬目,相互抄送相關文件,齊心協力共同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