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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規范收費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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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規范收費管理通知

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學校教育收費政策,切實加強高校收費管理,規范高校收費行為,堅決治理亂收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高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三類。

(一)學費

高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向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各類學生收取學費。其學費收費標準分別為:

1、普通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一般本科和師范類專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本科熱門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燕山大學、河北工業大學本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河北大學本科生文史哲6類專業(漢語語言文學、歷史學、圖書館學、檔案學、教育學和哲學)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華北電力大學(保定)本、專科學費執行北京標準,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本、專科學費執行遼寧標準。

普通高校的藝術、體育類專業本科生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可在本校一般本科專業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75%;河北體育學院一般體育專業本科生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125元,高爾夫管理方向專業(本、專科)每生每學年12000元,網球訓練方向專業(本、專科)每生每學年10000元。其他高校開設的高爾夫管理方向專業(本、專科)、網球訓練方向專業(本、專科)學費標準可參照河北體育學院標準執行。

2、普通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

一般本科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0000元。

3、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可按本校一般專業學費標準上浮40%。

4、專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學費按照當年本校同類專業本科生的標準收取。

5、普通高校在校生按規定修讀本專業規定學分以外自愿增加的輔修、選修和第二學士學位、雙專業及雙學位課程,實行按學分向學生收取學費的方式,其學費標準計算辦法為:入校當年該專業年學費標準×學制規定的學年數÷該專業所規定的總學分數=每學分學費標準。

6、軟件學院學費。河北師范大學軟件學院軟件專業學費為本科每生每年10000元,專科每生每年8000元;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軟件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年8000元;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軟件專業學費為每生每年8000元。

7、普通高校招收的各類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培養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學費,博士生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含地方計劃)7000元。

省內高校舉辦(包括省外高校在我省設點或與我省高校聯合舉辦)的在職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費,每生9000元;論文答辯費,每生2000元;學位申請費,每生2000元。

我省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我省設(教學)點(或與我省高校聯合辦學)舉辦在職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學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工程碩士(ME)、法律碩士(J.M)、會計碩士(MPACC)、公共衛生碩士(MPH)、農業推廣碩士、教育碩士、藝術碩士、體育碩士、風景園林碩士、軍事碩士、獸醫專業學位、醫學專業學位、建筑學專業學位等)以及高級工商管理碩士(EMBA)的學費標準,由舉辦高校參照省外同類標準并依據辦學成本確定,報河北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8、高校招收的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學生學費,學校分階段按本、碩、博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9、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在外省(直轄市)舉辦的各類形式的辦學活動,其學費按所在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10、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教育學費標準

成人高校的成人全日制脫產學生(本、專科,含自學助學班),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在一般專業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75%;成人函授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文科每生每年700元,理科每生每年900元,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元;夜大(含電大業余班)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文科每生每年900元,理科每生每年1100元,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外高校在我省設(教學)點(或在我省聯合辦學)舉辦成人函授(夜大)本、專科教育,收費標準由各高校在不高于我省成人同類學費收費標準30%的幅度內確定,報河北省物價局備案后執行。

黨校舉辦的各種成人教育均執行上述相應標準。

11、廣播電視大學

省電大招收的普通高職計劃生的學費標準,一般專業每生每學年5000元,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7000元。

電大業余班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為文科每生每年900元,理科每生每年1100元,藝術、體育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對省電大系統參加中央電大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試點舉辦的遠程開放教育招收的學生,考慮其培養方式和辦學成本等因素,實行按學分制收費,具體標準為:報名注冊費每生120元;本科(專升本)學費文經類80元/學分,理工類85元/學分;專科學費文經類55元/學分,理工類60元/學分;第一次考試未通過參加重考的學生每生每科次收費30元(跟班重修不再收學費);畢業證書費每生20元。省外高校在我省設置的現代遠程教育(校外)教學點本專科收費標準,由舉辦高校參照我省電大上述遠程開放教育學分制本專科各項收費標準確定,報河北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普通高職、普通師范類專科注冊入學學生,實行按學分制收費,具體標準為:報名注冊費每生60元(含電子檔案、入學水平測試、錄取等費用);普通高職學費文經類120元/學分(總學分80分),文理復合類125元/學分(總學分80分),理工類130元/學分(總學分144分);普通師范專科學費,計算機科學教育類92元/學分(總學分144分),其他各類88元/學分(總學分80分),藝術、體育類可根據總學分的不同在其他類學分標準(88元/學分)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75%。

電大兩溝通教育,業余專科學費文科類每生每科次153元,理科類每生每科次183元;業余本科學費文經類每生每科次240元,理工類每生每科次260元;報名考試費,學生第一次考試(正考)不另收費,第一次考試未通過以后重考每生每科收費50元(重考跟班重修不另收學費)。

12、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規定批準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外或港、澳、臺高等學校簽訂辦學合同協議合作舉辦的本科、專科、研究生等高等學歷教育,在國內學習的學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按辦學成本核定(民辦高校與國外或港、澳、臺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教育廳核定),但現階段研究生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25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專科層次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15000元。

13、自費來華留學生學費,按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教外來7號文件規定執行,收費標準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據具體辦學成本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14、海外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與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經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收費和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按《河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批或備案。

16、高校學費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執行,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二)住宿費

高校(含其他單位或個人)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學生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依照《河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公寓住宿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審核制定(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投資興建學生公寓,由省物價局、教育廳審核制定,民辦高校按《河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住宿費應按學年(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學期)預收。在住宿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遇到收費政策調整時,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辦法”。

來華留學生住宿費標準按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教外來[1998]7號文件規定執行。收費標準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海外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的學生,按大陸學生相同的住宿費收費標準執行。

(三)考試費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門組織的考試,可收取相應的考試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1、參加全國研究生考試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次100元,參加由主考學校舉辦的研究生復試(面試及筆試)收費標準為每生130元。

2、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含專業學位碩士、博士)入學聯考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80元。

3、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外語水平、學科綜合兩科)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100元。

4、普通高校專科起點本科入學考試費(“專接本”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藝術、體育類每生120元,其它類每生100元(公共課和專業課合計)。

5、參加報考音樂、舞蹈、美術、體育、編導、播音主持專業測試聯考及學校單招專業測試考試費收費標準為音樂、舞蹈考試每生200元,美術考試每生100元,體育考試每生120元(學校單招每生250元,含文化考試),編導、播音主持、考試每生120元,學校復試不得收費;對口招生專業測試考試費收費標準為計算機類、財經類、文秘類、農林類醫學類、畜牧獸醫類每生70元,服裝類、建筑類、旅游類每生100元,化工類(含理論考試)、機械類、電子類、烹飪類每生150元(特殊材料自備);經批準自主招生院校文化課程考試每生每科30元;高水平運動員資格認定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每生100元。高考普通考生文化課考試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每生100元,外語需口試測試的每生加收20元。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省統一考試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75元。省電大系統開放教育本科生參加中央電大與合作高校舉辦的學位外語及學位課程考試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科75元(學位外語及學位課程各一科)。

7、自學考試實踐環節考核費(指自學考試學生在專業計劃課程全部考試合格后,由主考學校對畢業生組織進行外語聽說、課程設計、論文答辯及臨床實習、實驗操作等實踐課程考核時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主考院校根據實施實驗考核項目所需費用提出具體標準,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報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8、全國計算機等級報名考試費(第一級、二級、三級)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80元(含等級證書費,單項報名筆試35元、上機考試45元)。

9、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筆試)及全國大學少數語種(日、俄、德、法)考試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30元(含報名、考試、發證及上繳國家等費用)。

10、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的報名考試費一級B、一級、二級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90元(單項報名筆試60元,口試30元),三級、四級、五級的收費標準為每生每級130元(單項報名筆試85元,口試45元)。

11、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為各大中專院校(含職業中學)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及外國留學生每人每次25元(貧困生免收測試費)。

12、來華留學生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生400元—800元,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制定,報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四)退學退費

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應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在校時間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其它規定仍按《關于向退學學生退還學費住宿費的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二、規范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一)服務性收費

高校在正常教學之外,為在校學生以及校外人員、單位提供自愿選擇的非教學服務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1、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和應當取得的證卡,如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肆業證)、校徽、校園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費。丟失或損壞需補辦的可以按成本收費,但每證卡最高不超過10元(校徽不超過2元)。

2、學校為已畢業(肆業)學生查詢其在校學籍、成績等檔案資料,并提供有關書面證明可適當收取檔案資料查詢費,但最高不得超過10元(如需復印有關資料,5頁以內不另收費,5頁以上超過部分每頁加收1元復印費)。為在校生提供查閱檔案服務,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3、學校在滿足正常教學(含自習課)以外為學生提供的課余計算機上網服務、高檔體育場館(如:游泳館、網球館、健美館等,普通體育場地和設施不得收費)和娛樂設施服務(非學校或院系統一組織的活動)的收費,由學校按照不營利并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報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向社會提供各類場館及大型教學儀器設施有償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和租賃方雙方協商確定;高校受企業和單位委托,或本著自愿有償的原則,向社會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服務活動和科研項目,其收費標準由高校自行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4、高校以學校名義,按照自愿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準由高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報所在地省級物價、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由委托單位付費的由高校按成本補償的原則與委托單位協商確定。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辦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培訓業務,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收取的培訓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代收費

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并收取,并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1、學校為學生辦理戶口遷移、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代公安機關收取相關費用。

2、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生和入學新生組織進行體檢時,可根據檢查項目按照不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相應等級標準代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校醫院)收取體檢費。

3、學校組織在校生接種防疫疫苗時,屬政府提供的免費計劃免疫項目的,學校和接種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接種非免費免疫疫苗,按學生自愿的原則進行,不得強制,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和標準代為收取。

4、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學習用品、特殊院校及專業統一服裝(如警察院校、空姐專業等)和軍訓服裝等由學生自主采購,學校不得強行統一配備,強制收取費用。為了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可以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組織預購,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與學生結算,不得營利。

5、學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組織定購,不得營利。

6、高校不得為學生代辦或代收保險費。學生自愿參保的,由學生本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

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推行收費陽光工程

各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在招生簡章和新生錄取通知書中要注明收費項目、標準和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在校內要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校園網等方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省教育、物價、財政要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高校收費政策、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加強《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和資金的管理

高校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應按規定及時到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單位名稱、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變更后,應按規定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高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要使用省財政廳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按國家規定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收取代收費用時,應由委托部門為學生出具相應票據。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學校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除外),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財務隸屬關系及時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由財政按預算核撥。服務性收費原則上也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嚴禁由學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帳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收入應全部用于學校的辦學支出。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將學校的收費收入用于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學校收費資金。學校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不得隨意亂發錢物。

五、加強高校收費監督檢查

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教育收費政策規定執行,要切實落實收費管理“一把手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自覺規范收費行為。有條件的學校要試行總會計師制度,加強對學校的收費和財務管理。各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高校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要依法嚴肅查處,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開學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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