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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水務局:
為了規范水利項目投資計劃管理,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項目申報工作,選準選實水利項目,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省水利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就各地申報水利建設項目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十一五”水利發展規劃申報和實施水利項目。《*省“十一五”水利發展規劃》已經省政府批準,各州(地、市、縣)水務局必須對轄區內水利工程進行科學布局,統籌考慮,按照《*省“十一五”水利發展規劃》、《*省“十一五”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省“十一五”人畜飲水安全規劃》、《*省“十一五”防洪規劃》等各專項規劃及當地“十一五”水利發展規劃的內容申報和實施水利項目,凡不在規劃范圍內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投資。
二、加強同相關部門的銜接協調。各地的年度建議計劃必須同計劃、財政部門聯合行文共同報送。單項水利建設項目的申報文件,也應當同上述部門聯合上報。
三、加強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完善審批手續。各州(地、市、縣)申請投資的水利項目必須具有完善的前期工作,在上報水利項目投資申請文件時,必須根據相應投資規模的審批權限,先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作為申請投資文件的必備附件隨文報送(包括需要省級審批的項目)。各地申報的水利項目必須細化到具體工程,明確所有建設內容和效益,不得虛報、瞞報效益,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項目,不予安排投資。
四、加快前期工作步伐,切實做好項目儲備。各地要設法籌集水利前期工作經費,積極引進競爭機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信譽良好的設計單位,加快本地區“十一五”規劃內水利項目的前期工作步伐。同時要切實加強項目儲備工作,完善已完成前期工作項目的審批手續,努力建立健全完成一批,審批一批,申請一批,建設一批的水利項目建設良性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