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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固定工資性收入的在職職工應按規定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對在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南京市財政局委托我廳從20**年起組織征收。現將有關征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在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有固定工資性收入的在職職工。(現役軍人和執行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職職工免于繳納防洪保安資金)
二、征收標準:每人每年10元。
三、征收時間:20**年度統一在10月份征收,20**年度起于9月份一次繳清。
四、征收辦法: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范圍且在職職工工資由省財政統一發放的單位,其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我廳財政結算中心代扣,統一劃至南京市財政局防洪保安資金專戶,請各工資統發單位務必將職工個人應繳納的數額列入10月份(以后年度9月份)的職工工資代扣款項(支出五)中,以便統一扣繳;實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但工資未實行財政統發的單位,其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所在單位統一代扣,由單位在10月份(以后年度9月份)提交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將應繳納數額劃入南京市財政局防洪保安資金專戶;未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的單位,由單位代收或代扣后統一繳入南京市財政局防洪保安資金專戶。
六、票據傳遞:單位統一代扣代繳后,由我廳財政結算中心將南京市財政局按單位開具的防洪保安資金收據通過各主管部門轉交到有關單位。
請各單位做好防洪保安資金征收政策的宣傳工作,協助配合我廳對在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個人防洪保安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
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