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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中央管理企業,**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廳字[20**]13號)下發后,一些企業反映,企業在參照黨政機關的規定辦理易地調動干部發放住房補貼時,有關住房補貼的財務處理尚不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企業易地調動干部發放住房補貼的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原工作地無房的易地調入干部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和向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沒有達標的調入干部一次性發放面積差額補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95號)第5條的規定作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處理。
二、向易地調入干部因原工作地購房補貼水平低于新工作地一次性發放的地區差額補貼和向升職的調動干部發放級差補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878號)第2條的規定處理,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三、在新工作地沒有住房而承租周轉住房的調入干部,按規定交納租金有困難的,企業給予租金補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95號)第4條的規定,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二OO*年**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