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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城市人性化管理,共建共享和諧城市,促進“生態宜居城市”和“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深入開展,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對市區流動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和治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對流動經營行為實行“四定”(定經營地點、定經營時間、定經營種類、定經營規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方便市民、有利經營、不影響交通、不污染環境”的原則,在背街小巷、居民社區合理設置經營地點,流動經營者按規范要求文明經營。
二、對流動經營者實行經營登記制度。在市區內的流動經營者須于4月15日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領取《流動經營攤點登記證》,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
三、持有流動經營攤點登記證的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有關法規和經營規范,誠實守信,文明經營。
四、對違反城市管理法規、不服從城市管理的流動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對已經登記并按要求經營的流動經營者,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各種費用,違者將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