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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稅系統各單位:
為做好我市車船稅的征收工作,根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政令第1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55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征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稅范圍
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代征船舶車船稅的船舶管理部門繳納車船稅。
二、征收管理
單位車輛按照稅務登記地,個人車輛按照車輛落戶地(以機動車行駛證上住址為準),船舶按照其登記地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要設立車船稅征收窗口,負責辦理車船稅征收。對于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含有牌照號等車輛信息的完稅憑證。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以合并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代收代繳本區縣所屬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分別建立代收代繳關系,保險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將代收代繳信息傳遞到地方稅務機關。
(三)保險機構將代收代繳的稅款統一向**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解繳。直屬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稅款所屬地將稅款劃轉至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險機構支付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直屬局劃轉的征收信息,審核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對代收代繳本區縣車船稅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憑證的,由稅款入庫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納稅人“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是否與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一致,審核無誤后,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存根)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五)新購車輛當年的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其領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繳。
(六)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由其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七)船舶登記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船舶管理部門建立代征關系,由其代收代繳船舶車船稅。
(八)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車船管理部門的聯系,取得車船信息,于年度終了后與本區縣征收車船稅情況進行比對,及時追繳未稅車船的稅款。
三、納稅時間
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一)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應當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繳納。
(二)對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船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車船稅按實際的使用月份計算,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征收車船稅時,應當查驗納稅人上一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上一年度少繳或者未繳車船稅的,應予補征,并從其未繳車船稅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補繳日,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減免稅規定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對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免的,按照**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減免稅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對符合車船稅法定減免條件的車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無誤后,開具減免稅憑證。
五、轉籍車船規定
外省市機動車船轉到我市落戶,如已在外省市繳納車船稅,在我市不再辦理當年車船稅手續;如在外省市未納車船稅的,應當在我市繳納轉籍當年應納的車船稅。
六、退稅的規定
(一)納稅人車船因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款入庫地的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按規定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二)對新購置車輛,因購買“交強險”的日期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在同一月份,納稅人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
七、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的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產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映情況,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20**年度征收車船稅的規定
(一)20**年度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內,單位車輛和已繳納了“交強險”的個人車輛,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對已按照原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繳納了20**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差額補繳稅款。
(四)車船稅納稅人逾期未繳納車船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