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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下簡稱為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新的減員原則上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各地要制定工作計劃,結合再就業工作的進展,在確保穩定前提下,推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并積極做好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對目前仍在中心和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通過政策引導扶持、加強就業服務和培訓,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并妥善解決好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
二、20**年底以前,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各地在確保穩定和促進再就業的前提下,可以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結余部分,調整用于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逐步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在《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第19**款級科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補助”下相應增設第19****項級科目“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補助”,用于反映財政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
中央管理企業原則上執行企業所在地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政策,中央財政對中央管理企業中的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區分企業經營狀況,指導企業妥善處理好下崗職工出中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問題,并督促企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償還拖欠下崗職工的各種債務。同時,要認真做好下崗職工出中心后的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慮財政、企業、職工和社會保障的承受能力,加強分類指導,把握好工作進度,確保工作穩妥進行,保證社會穩定。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應首先考慮那些已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企業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依法支付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地方政府可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助。
四、各地要切實加強對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確保資金規范合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五、省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