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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有關單位:
一段時間以來,有關部門、單位反映轉制科研機構有關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了許多建議。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了深入研究。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在“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
為推進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順利實施,對于轉制科研機構在“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國家采取了特殊措施,即: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解決,5年過渡期內補貼額逐年減少,5年后過渡到完全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同時還規定,有條件的單位,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轉制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分配制度后,相當一部分轉制科研機構職工的收入有了程度不同的提高。由于企業和事業單位運行機制、分配制度、養老制度不同,國家對其管理方式不同,兩類單位的職工退休待遇出現差別是難免的。因此,在國家出臺新的政策前,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仍繼續執行國家對轉制科研機構的現行政策。
二、關于轉制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障問題
1.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4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61號)的規定,醫療保險改革后,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因此,轉制科研機構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精神,原享受公費醫療的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實行醫療補助。所需經費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18號)“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的規定,在核定繼續撥付的正常事業費中統籌安排。
3.除原享受公費醫療的轉制前退休人員外,轉制科研機構的在職職工和其他退休人員應按照國辦發[19**]18號文件精神,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
三、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住房補貼政策問題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公有住房,自20**年4月1日起,調整租金標準,依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267號)和《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補充通知》(國管房改字[19**]3**號),在京單位開始發放提租補貼,中央財政相應安排了經費。由于全國各地住房制度改革進展不平衡,國家對京外事業單位統一的住房補貼政策尚未出臺,因此,有關京外轉制科研機構住房補貼,將在研究中央京外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政策問題時一并考慮。
四、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土地出讓金問題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14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44號)精神,轉制科研機構原使用的劃撥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范圍的,可采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五、關于對轉制科研機構科技創新加大支持的問題
為保持和發揮轉制科研機構的科研創新能力,國家已明確規定,轉制科研機構參加國家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享有與其他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中央財政還專門設立了科研院所技術開發研究專項資金,以支持中央級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大部分為轉制科研機構)開展應用開發研究工作。此外,轉制科研機構如果能夠申請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也可獲得國家在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設備方面的經費支持。國家將繼續通過以上渠道對轉制科研機構科技創新進行支持。
六、關于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屬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調整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5號)規定,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調整離退休費,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由于實行屬地化管理的轉制科研機構的經費渠道已于20**年和20**年下劃地方,其調整離退休費所需資金應由有關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財政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核定上述轉制科研機構有關離退休人員的調資費用,并予以補助。
財政部
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