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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建設部,工商總局,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后,隨著兩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一些與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直接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應相應取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隨國務院公布取消的兩批行政審批項目相應取消。
(一)公安部門收取的蘇蒙朝探親邀請書工本費、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工本費、匕首佩帶證工本費、特種刀具購買證工本費。
(二)教育部門收取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高等教育培養費。
(三)建設部門收取的工程總承包資格審查發證收費(含申報費、審查費、證書費)。
(四)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飲用天然礦泉水生產審批證書費、飲用天然礦泉水生產檢測費。
(五)工商部門收取的經濟合同鑒證費、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費、《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驗證費。
(六)質檢部門收取的防盜報警控制器生產許可證費、廣播電視接收機生產許可證費、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許可證費、輪胎生產許可證費。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取的一次性輸液(血)器生產許可證費、注射針(器)生產許可證費、醫用培養箱產品生產許可證費。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過去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三、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繳銷手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逐項落實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同時,要按照國發[20**]**號和國發[20**]*號文件規定,清理取消本地區出臺的與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