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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各預算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現將20**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項目立項:
1.各主管局在接到市財政預算批復后的20天內,須及時將本系統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項目單位、項目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安排和完成時間進行統計匯總,上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備案。備案后的政府采購項目,未經市采購辦批準,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
2.凡納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包括年中安排的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其項目單位須到市采購辦辦理政府采購立項手續。由市財政年初批復預算的項目,立項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月底;由市財政年中安排預算的項目,項目單位在接到預算下達的通知后10日內,到市采購辦辦理立項手續。
3.辦理政府采購立項手續時應攜帶如下資料及文件:
(1)政府采購立項表。
申報立項時必須填寫《政府采購立項表》,特殊情況可附簡要文字說明。
(2)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①財政預算批復復印件;②主管部門下達的二級單位預算復印件,須注明該項目采購資金在財政預算中的列支科目;③其他資金證明材料。
(3)其他有關的項目資料。
二、政府采購立項的審核與批復
1.項目單位申報的《政府采購立項表》及相關項目資料,由市采購辦進行審核和備案。
2.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由市采購辦根據項目情況審批確定。在招標采購過程中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由項目單位或采購機構書面申報市采購辦審核批準。
3.經市采購辦審核并確定了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需要委托采購機構實施的,由項目單位在財政部認定資格的采購機構中自行選擇,并與采購機構簽署《政府采購項目委托協議書》,報市采購辦備案。
4.經批準由項目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必須按照市采購辦批準的采購方式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三、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
1.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或采購機構出具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附專家書面評審意見及相關資料,報市采購辦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采購結果,由項目單位或采購機構,向供應商發中標通知書或落標通知書;市采購辦在7個工作日內,未接到供應商投訴,項目單位或采購機構方可組織供需雙方簽署《政府采購合同》。對有供應商投訴的項目,由市采購辦按有關規定處理。
2.采用定點采購方式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填寫《政府采購資金審核表》,經市財政局主管處室核實資金來源情況后,市采購辦認定蓋章,即可辦理實物調撥手續。其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對供應商進行結算。
3.采用非定點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項目單位或采購機構須將合同副本報市采購辦備案,經審核無誤,方可履行政府采購資金撥款手續。
4.上述有關表格到市采購辦統一領取。
5.上述有關事項,由市采購辦負責解釋。
**市財政局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