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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為《稅收政策問題》)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為《稅收政策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關于優惠政策的執行起始期限
1、20**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間成立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2、20**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之日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3、現有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企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的年度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享受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
4、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符合《稅收政策問題》中規定的經濟實體,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審核的年度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免征企業所得稅。
5、下崗失業人員在20**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經稅務機關審核,在20**年1月1(含1日)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間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減征比例的確定
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和新辦的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期以上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年內可按每年年檢后確定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預繳時:按照稅務機關審核的減征比例預繳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確定后,不得隨意改變;
(2)匯算清繳時:按照年檢后確定的減征比例計算上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將此比例做為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減征比例。對按減征比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在年度終了后進行年檢時,如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比例達到30%,可從達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稅政策;
(3)減征比例的計算: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
1、增值稅: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提高到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2、營業稅: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月銷售額800元提高到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四、申請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提出申請,報送《稅收政策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資料,到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辦理有關手續,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查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在勞動保障部門組織下,共同做好本轄區的年檢工作。
1、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新辦和現有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在做好自檢自查的基礎上,應于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兩個月(新辦企業為15日)內,向核發認定證明的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年檢材料。
2、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享受減免稅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后,要會同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及時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加蓋“年檢合格”印戳返還企業;對不符合年檢要求的,應由勞動保障部門通知企業在15日內進行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按規定處理,稅務部門追繳已減免的稅款,年檢結束后將年檢結果以總結形式上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
3、市稅務部門和市勞動保障局將組成檢查小組于每年5月份對所屬區縣年檢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抽查中的重要問題要全市通報。
對在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等情節嚴重的情形,應按照現行法律執行。
六、各區縣局、直屬分局應按期統計審批戶數,建立管理臺帳。
各區縣局、直屬分局應從20**年2月份起,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通過“電子郵箱”按月向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報送“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企業情況月統計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報送“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情況年統計表”
七、現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認定、年檢管理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八、資格認定程序
1、新辦和現有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申請認定
新辦和現有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之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企業所在區(縣)(以稅務登記地為準,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稅收政策實施意見》規定的有關資料。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查、認定。
2、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經濟實體的申請認定
(1)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原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而分離出主業或原崗位的在職職工。
(2)中央在京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應持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總公司)的認定證明及相關資料,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查認定。
(3)市屬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報企業主管部門(集團、總公司)初審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查、認定。
(4)區(縣)屬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查、認定。
(5)市、區(縣)屬企業興辦經濟實體,應分別向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
--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業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
--原企業出具的富余人員證明(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樣式附后);
--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
--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經濟實體蓋章);
--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6)金融、郵政、電信、建筑等系統的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除從事與主業相同的金融保險業、郵政通信業、建筑業外,可以享受有關經濟實體的優惠政策。
3、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收到上述各類企業報送的材料,要按照《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嚴格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有效的,從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新辦和現有服務型企業,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新辦和現有商貿企業核發《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核發《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經審查,企業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退回企業。?
4、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企業持認定證明到企業所在地區(縣)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5、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查要將核發各類認定證明及有關情況,每月底以前向市勞動保障部門集中備案一次(備案表樣式附后)
6、認定證明、證書的正、副本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編號、并加蓋發證機關公章。
**市財政局
**市國家稅務局
**市地方稅務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