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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的通知》(財預[20**]452號)的規定,部分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名單見附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從20**年起作為總機構所在地地方財政收入,不再實行跨地區分享。現將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從20**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按下列辦法辦理所得稅的繳、退庫手續:
(一)企業由總機構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含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補繳以前年度的所得稅,下同)以及經批準由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由納稅地負責征管的稅務機關征收后,60%作為中央財政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40%作為地方財政收入,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因企業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得稅而影響總機構所在地的收入由中央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統一處理。
(二)企業按規定應退庫的所得稅(含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的所得稅),具體退庫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
(三)各級財政、稅務、國庫部門在辦理各企業所得稅的繳、退庫手續時,預算科目按《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執行。
二、為便于操作,20**年上述企業的所得稅繳、退庫辦法暫不作調整,由此影響地方的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處理。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