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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有效內需,加快我市的經濟建設,確保**市經濟增長達到既定目標,進一步解決我市道路擁擠、環境整治,加快**市的水系綜合治理,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根據財政部財預字[19**]**號《關于制發<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確定項目的原則,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項目或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防止出現重復建設;二是主要用于基礎設施項目;三是項目的確定要考慮其還教能力。
第三條轉貸資金投向:(一)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二)交通建設;(三)農林水利建設;(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五)其他國家明確的建設項目。轉貸資金要優先安排上述項目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建設的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二、項目的評審和轉貸規模的確定
第四條(一)市級建設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所需資金報市計委和市財政局,同時如實報送項目詳細分月用款計劃,說明項目工程進度、資金用途等情況。(二)區縣級建設項目:由備區縣計委、財政部門根據上述確定項日的原則、本區(縣)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對力可能,提出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報審計委和市財政局。
第五條市計委、市財政局對各單位和各區縣報送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進進行審核,確定各部門或各區縣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
第六條根據已確定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市級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和市級項目主管部門按項目簽訂《**市財政局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議》,區縣級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和區縣政府按項日簽訂《**市財政局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議》(借款協議文本附后)?!?*市財政局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議》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實施單位及主管部門、轉貸數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
市級項目應由市財籌資金安排還款部分由市計委提供資金擔?;蜻€款來源承諾函;應由財政性專項基金安排還款部分,由主管部門出具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財政性基金和收費歸還的承諾函,應由項目法人用自有資金安排還款部分由符合《擔保法》規定具有擔保;資格的單位提供資金擔保。區縣級項目由區縣財政提供擔保(不可撤消的擔保函附后)
三、轉貸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七條我市確定利用轉貸資金項目及期限依據我市可用于建設的綜合財力和各項目的建設期、進度確定。轉貸資金還貸期限一般不越過6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為**年),具體項目還貸期限根據各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期限、工程進度、還款能力等情況具體確定。貸教利率為年利率5.5%,轉貸資金從財政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
各項目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市財政部門還本付息。由市財籌基建資盒安排歸還貸款本息部分,市財政局根據市計委安排的計劃從基建資金專戶直接劃撥歸還。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局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議》、以及各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將資金運逐撥付到各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各區縣財政部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九條轉貸資金利息的結算日期、支付方式、資金來源按簽訂的借款協議有關規定執行。轉貸資金本金按每筆到期日提前10日上交到市財政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轉貸資金”專戶。
轉貸資金撥付到各項目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部門以及各建設單位發生的存款利息應按月上劃到市財政部門“轉貸資金”專戶。
第十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市財政局國債轉貸資金借款協議》確定的用途使用轉貸資金,并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季度終了10日內,項目主管部門或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建設項目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表(一式兩份)。報送年度情況表的同時報送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我市歸還特貸資金本息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每年從政府預算中安排的還債資金;(二)超收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三)市財籌基本建設資金;(四)納入預算的財政性基金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收費;(五)建設單位的項目收益、提取的折舊;(六)區縣政府財力;(七)其它資金。
四、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計委對項目實施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單位是否按協議使用轉貸資金并注意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否按期歸還本息。
第十四條為加強財政支如管理,取得項目最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轉貸資金用于以下幾方面要實行招標采購;
1、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2、建設項目的主要設備采購。
3、大、中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材料。
第十五條本市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接受財政部駐我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轉撥、使用、歸還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審查竣工財務決算,考核投資效果。
五、罰則
第十七條對備主管部門、各區縣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轉貸資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撥資金并停止撥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術辦法出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