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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家禽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明電[20**]2號)(以下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30日,我市對受“禽流感”疫情影響的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如下
一、免收范圍:
(一)家禽養殖企業。指從事家禽飼養業,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工商執照的企業;
(二)禽類加工企業。指從事活禽收購,進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鮮、冷凍、熟制禽類產品,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三)家禽養殖戶。指從事家禽養殖的農戶。
二、免收項目:
(一)國土資源局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的禽類及其產品全額免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防洪費)。
(二)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收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
1、農業部門收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重檢補檢)檢疫費”。
2、工商部門收取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在集貿市場從事家禽及其產品銷售的經營者,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戶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3、環保部門收取的“排污費”。
4、水務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5、交通部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駛并運輸雛禽、家禽及其產品的運輸車,免收車輛通行費。
三、各部門要堅決取消各種亂收費項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間向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收取消毒費、撲殺費,堅決糾正違規收取免疫費、檢疫費、重復檢疫、重復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行為。
四、20**年11月1日至本通知期間,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基金和收費,不再退付。
五、各項基金和收費的具體免收辦法由各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并負責解釋。
六、按照《通知》有關規定,上述因免收基金和收費而減少的收入,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減支出項目自行消化,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補助。對因免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重檢補檢)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補助辦法,保證檢驗檢疫機構正常運轉的經費需要。
七、各部門、各單位應堅決貫徹和認真落實國家扶持家禽業發展采取的有關政策和要求,并于20**年6月3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禽流感免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表》(附表)及有關情況。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于20**年7月1日前將我市貫徹落實情況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