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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體現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新政辦發〔20**〕118號)要求,結合州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1.6億元和參保職工住院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州人民政府決定對州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部分支付比例標準和州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一、適當調整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一)降低個人支付比例
起付標準至5000元個人支付比例,在職職工由22%調至20%、退休人員調至18%。
5000元至10000元個人支付比例,在職職工由18%調至16%,退休人員調至14%。
10000元至20000元個人支付比例,在職職工由16%調至14%,退休人員調至12%。
20000元至30000元個人支付比例,在職職工由14%調至12%,退休人員調至10%。
(二)調整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450元調整為500元,二級醫療機構維持不變,一級醫療機構由400元調整為200元,年度內在同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只收一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在不同等級住院應補足差額部分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由28000元調整為30000元。
二、調整州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金補助范圍及標準
根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新政發〔2000〕84號)第六條“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醫療補助經費,以公務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1%以內的標準予以補助”的規定,為進一步減輕公務員個人醫療費負擔,使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制度惠及到大多數公務員,適當提高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補助標準。
(一)提高個人賬戶補助標準
31歲以下人員由60元/年調至120元/年
31--35歲人員由70元/年調至140元/年
36--40歲人員由80元/年調至160元/年
41--45歲人員由140元/年調至260元/年
46以上人員由190元/年調至280元/年
40歲以下(含40歲)副縣級人員為260元/年
40歲以上副縣級人員為300元/年
45歲以下(含45歲)正縣級或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250元/年調至360元/年
45歲以上正縣級或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380元/年調至500元/年
50歲以下(含50歲)副地級或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460元/年調至590元/年
50歲以上副地級或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由530元/年調至670元/年
正地級人員由610元/年調至760元/年
副地、正高級專業技術以下的退休人員由550元/年調至650元/年
正地級退休人員由1350元/年調至1500元/年
(二)提高住院醫療費補助標準
在職公務員特殊慢性病門診和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個人自付數額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10%調整為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4%以上部分;退休公務員個人自付數額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10%調整為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3%以上部分;醫療照顧人員個人自付數額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3%調整為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予以補助。
州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和州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的調整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