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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實施。
(一)影劇院、歌舞廳和音樂廳的觀眾廳、游藝廳(室)、音樂茶座(室);
(二)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三)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廳;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車廂及車船候車室、候機室、售票廳;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住院部;
(六)托兒所、幼兒園、大中小學校、體育館、文化宮;
(七)機關單位、廠礦企業、賓館、旅店業的會議室、接待室;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規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吸煙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吸煙者,應責令其停止吸煙或離開該場所。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單位內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并加強管理。
第七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監督管理員,加強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侮辱、威脅或毆打監督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