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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客運交通安全,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旅游業的發展,現就我市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從事客運活動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云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客運車輛準駕資格和安全查驗卡后,方可從事客運活動。
二、禁止未取得營運性資格和達到報廢年限而延期使用的客運車輛從事營運性客運活動。
三、因政府組織大型活動而臨時征用的非營運性客運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駕駛員客車準駕資格、車輛安全性能檢查等手續,領取專用證件后,方可從事營運性客運活動。
四、旅游客運車輛,應當按季度到公安車檢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辦理乘客保險手續,確保旅客安全。
五、根據實際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交通運政管理部門、客運管理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風景名勝區和旅游景點對過往客運車輛的駕駛員資格、車輛安全手續、載客人數等進行必要的檢查。經檢查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不得繼續載客行駛,所載旅客,由組織承運單位另行安排車輛。
六、中小學,幼兒園組織集體活動用車,實行審批制度。需乘車外出時,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使用有客運資格的車輛,并將擬外出的人數、擬乘車輛和駕駛員的情況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并領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專用證件后,方可乘車外出。
七、違反本通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客運管理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通告第六項規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