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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地保護滇池水產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滇池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滇池的實際情況,決定每年從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止,對著整個滇池水面(包括草海)實行封湖禁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漁期間,不論國營、集體和個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漁具,在滇池水域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溝口擅自捕撈魚、蝦、蟹、螺、蚌、蛙等水產品。確需科研捕撈或移殖種苗的,必須經市漁政監督管理處批準。
二、晉寧縣有太史灣、鴿子灣、北山灣,呈貢縣的烏龍灣,西山區的蘆柴灣、西華灣、灰灣等水域,是滇池魚蝦常年棲息、產卵的主要場所,實行長年封禁,重點保護。不論在封湖禁漁或開湖捕撈期間,均不準進行捕撈,放牧鴨子和撈取水草。
三、為滿足廣大釣魚愛好者的需要,封湖禁漁期間,允許在草海和離滇池河尾溝口一公里以外的河溝釣魚,但必須遵章,服從管理,不準干擾封湖禁漁工作。
四、封湖禁漁期間,不準買賣、加工滇池的鮮、干水產品。單位和個人出售非滇池的水產品,必須憑市、縣(區)漁政或水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方準經營。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批評教育外,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沒收漁獲物、漁具和違法所得,按規定處以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等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懲處.對在封湖禁漁工作中堅持原則,積極管理,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全市公民應自覺遵守。市漁政監督管理處可根據本通告,擬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級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搞好滇池封湖禁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