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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強化項目責任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導、企業實施,擇優扶強、示范帶動,分級管理、逐步推進,突出公益、兼顧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項目的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項目實行目標責任管理,農業部農墾局、省級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分別成立項目領導小組,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項目的建設。
第六條農業部農墾局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總體組織規劃、制度建設、審批監管、總體驗收等組織實施工作。主要承擔:
(一)統籌管理項目,制定追溯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項目管理相關制度、辦法、標準等。
(三)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論證,下達項目預算,匯總、上報項目決算。
(四)指導項目建設,組織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總結驗收。
第七條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為項目技術支撐單位,負責項目追溯系統建設、信息管理、技術培訓、宣傳推廣等工作。主要承擔:
(一)開發項目軟件,建設部級數據中心。
(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統正常運轉和數據安全。
(三)開展項目技術培訓,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建設追溯系統。
(四)對項目進行宣傳推廣。
第八條省級主管部門為項目分管機構,負責本省項目的組織申報、指導實施、日常監管、考核驗收等工作。主要承擔:
(一)組織對本省項目進行初審、上報。
(二)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工作,在交流培訓、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服務。
(三)對本省項目的實施進度、運行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
(四)建設省級數據中心,對本省項目數據進行管理。
(五)受農業部農墾局委托,對本省項目進行年度考核和檢查驗收。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本單位項目建設及運行管理等工作。主要承擔:
(一)建立項目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各部門、各環節的工作任務,開展業務培訓。
(二)及時采集、上報追溯信息,規范使用追溯標簽,確保追溯系統正常有效運轉。
(三)開展自檢或委托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對追溯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測。
(四)總結項目建設情況,宣傳推廣追溯成果。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守法,近兩年內無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記錄。
(二)組織化程度高,具備較健全的質量管理機構和技術服務體系。
(三)標準體系健全,實行標準化生產,標準應用率達到95%以上。
(四)產業鏈完整,對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各環節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
(五)產品規模化生產,商品率達到90%以上。
(六)市場化運作,擁有自主品牌,產品單件獨立包裝,主要銷往國內大中城市或國際市場。
(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礎,具有一定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
(一)省級主管部門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寫項目申報書,經初審后提出推薦意見,于每年3月15日前報農業部農墾局,經論證后進入項目庫。
(二)農業部農墾局根據質量追溯工作發展需要和預算規模,結合項目庫情況,于每年4月底前印發下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三)省級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單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農業部農墾局。
(四)農業部農墾局組織專家評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研究編報下一年度項目預算。
(五)農業部農墾局根據預算編報要求,研究確定下一年度項目承擔單位,于12月底前通報省級主管部門。
(六)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將項目實施方案報農業部農墾局審批,并附報項目合同文本。
(七)農業部農墾局在收到預算批復后,及時將預算批復到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并與省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制定制度
(一)農業部農墾局組織制定項目管理、信息管理、標識管理等制度。
(二)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制定農產品質量追溯導則和相關產品質量追溯操作規程。
(三)省級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追溯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條建立系統
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包括網絡系統、信息采集系統和信息查詢系統。
(一)網絡系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建設項目數據中心(簡稱“數據中心”);省級主管部門依托數據中心,建立省級分中心;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本單位追溯產品物流管理和質量監管需要,建立企業級追溯網絡系統。
(二)信息采集系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開發信息采集軟件;項目承擔單位明確信息采集內容、流程,完成軟件初始化設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統。
(三)信息查詢系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按照分級管理、授權共享的原則,開發建設追溯產品信息查詢系統,為消費者和監管部門提供短信、語音、網絡查詢平臺。
第十四條試運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搭建完成企業級追溯網絡系統后,選擇三批以上來自不同生產場所的產品進行追溯信息系統試運行。采集、上傳產地環境、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測試信息系統可追溯性。
(二)測試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不斷優化追溯系統,以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和可追溯性。
(三)項目承擔單位完成追溯系統測試后,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設期驗收申請,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農業部農墾局。
(四)農業部農墾局接到省級主管部門申請后,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建設期驗收。
第十五條正式運行
(一)對通過項目建設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農墾局統一向社會公布其質量追溯系統建成,進入正式運行階段。
(二)進入正式運行階段的項目承擔單位啟用追溯標簽、標識和編碼,按照項目合同規定,保障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長期、有效運行。
第五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是中央財政專項用于支持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的補貼資金,要嚴格執行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設。用于與本項目相關的制度、辦法、標準的制定等。
(二)軟件開發、數據采集與維護。用于與項目有關的軟件開發、信息采集、信息傳輸、數據庫建設和運轉維護等。
(三)設備購置。用于項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標簽制作、標簽粘貼、查詢終端等設備的購置。
(四)標簽補貼。用于追溯標簽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員培訓。用于項目相關制度、系統維護及軟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訓。
(六)質量監測。用于追溯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測等。
(七)宣傳推廣。用于宣傳資料的制作、新聞媒體推介和市場推廣等。
(八)調查研究。用于對質量追溯體系的評估,跟蹤研究國內外農產品質量追溯的先進經驗等。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資金撥付。根據農業部批復的項目預算和項目計劃,農業部農墾局、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二)資金使用。本項目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建立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安排的工程、設備和服務項目的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實行政府采購。
(三)資金監管。每年12月底前,各省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報農業部農墾局、財務司。農業部農墾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項目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項目完成后,在單位自查、省級主管部門檢查的基礎上,由農業部農墾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依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采取建設期驗收、年度考核、項目總結驗收方式進行。項目試運行結束時進行建設期驗收;每年12月底前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項目完成后,實行項目總結驗收。
第二十一條對年度考核合格的單位,列入次年項目計劃。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項目;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收回項目資金。
第二十二條對不履行項目合同,擅自變更建設性質、建設內容,違反財務規定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單位,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停止安排其他項目、收回項目資金等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追溯產品包括農產品和農產加工品。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農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