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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橋西區、橋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區各有關單位:
直接燃燒高硫份煤炭是造成我市大氣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冬季采暖期,市、縣城區空氣污染指數長期處于較高水平。目前已到銷售、采購、儲存煤炭的高峰期,為進一步加強煤質控制,徹底改變劣質煤炭充斥我市煤炭市場的現象,從源頭控制煤煙污染,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對外形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確保按期完成市區創建省級環保模范城市和縣城創建無黑煙縣城的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全市所有煤炭銷售網點、用煤單位銷售和直接使用硫份超過1%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持有《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要設立集中配煤場(廠),須經市工業發展運行局和市環保局批準和驗收。對具有經營資質并獲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集中配煤場(廠),市工業發展運行局、市環保局將聯合于近期在新聞媒體公布。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各煤炭銷售網點、各自購煤炭單位必須委托**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儲存、使用的煤炭進行硫份監測;非自購煤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工業發展運行局、市環保局公布的集中配煤場(廠)采購優質低硫煤。
四、**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銷售、運輸、集中配煤場(廠)和用煤單位的煤炭及制品進行不定期監測;工業發展運行、環保、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市的煤炭運輸、銷售、采購、燃用等加強監督檢查。對運輸、銷售、采購或燃用超標煤炭的單位和個人,由煤炭市場管理部門收回《煤炭經營資格證》,環保部門封存煤炭并依法進行重處。
五、對燃煤單位排放的煙氣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環保部門依法處罰,并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屢教屢犯的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重處重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通告自之日起執行。